□重点
1 新增武器警械使用规定
拒不听从安全距离指令警察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与老版《警察法》相比,修订草案稿中,明确了何种情形下民警可以使用武器及警械的内容。其中的部分条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相符,此外也增加新的内容,如增加了“为了拦截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且拒不听从人民警察停车指令的车辆,民警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关于警械使用规定,修订草案稿中提出,“人民警察遇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治安秩序或者人身、财产安全需要当场制止,以及以暴力方法抗拒、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袭击人民警察的情形,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此外,人民警察遇有违法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可能实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其他危险行为的情形,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
关于武器使用规定,修订草案稿明确提出,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例如,以暴力、危险方法抗拒、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为了拦截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且拒不听从人民警察停车指令的车辆,或者为了排除危及人身安全的动物的侵害,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此外,持有武器的人民警察遇有违法犯罪行为人拒不听从该人民警察保持安全距离的指令,或者接触其武器时,民警有权使用武器。
修订草案中还提出,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应当通过适应能力测试,并经专门训练考核合格。对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人员伤亡的人民警察,应当及时进行心理辅导,缓解身心压力。职业纪律中明确提出,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违纪违法行为:其中包括违反规定使用警械、武器。
2 明确禁用停止使用武器
停止实施犯罪且听指令立即停止使用警械武器
修订草案稿中还明确,警械武器使用必要限度原则:人民警察应当根据违法犯罪行为和违法犯罪人的危险性质、程度和紧迫性,合理判断使用警械、武器的必要限度,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人员身体伤害的,应当及时予以救治,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所属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使用武器造成伤害的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
对于武器使用的规范,修订草案稿中明确提出,不得使用武器情形包括,发现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属于明显怀孕的妇女或者儿童;犯罪行为人处于人员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修订草案稿还提出停止使用武器情形,即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或者武器:违法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违法犯罪,并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违法犯罪行为人失去继续实施攻击、拒捕和逃跑能力的。
此外,人民警察遇有可以使用警械、武器的情形,但未携带或者无法有效使用警械、武器的,可以使用现场足以制止违法犯罪的物品。
3 首次提出“袭警的处理”
暴力袭击执行职务民警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长期以来业界增加“袭警罪”的呼声,修订草案第六十九条中提出了“袭警的处理”。暴力袭击或者组织、协助、煽动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以报复、泄愤为目的,威胁、恐吓、故意伤害、杀害人民警察及其近亲属或者实施其他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从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排除执法干扰部分明确提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人民警察的正常执法活动,不得要求人民警察实施法定职责以外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干预执法办案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保障
一线从警25年可以提前退休
修订草案中明确对民警服务年限部分提出规定,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岗位、职务,分别规定不同的服务年限和最高任职年龄。从事基层一线执法执勤工作满二十五年或者在特殊岗位、艰苦边远地区从警满二十年的人民警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并享受正常退休的待遇。人民警察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应当支付加班补助。
保障依法履职增免责补偿权
旧版《警察法》中,对于民警的职业保障内容只包括因公致残、因公牺牲或病故的内容。该修订草案中还增加了民警的保持身份权、申诉权、控告权及依法履职的免责和补偿的内容。保持身份权与申诉权部分提出,人民警察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人民警察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有权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提出申诉。
因公牺牲病故近亲特别照顾
此外,该修订草案中明确,人民警察因公受伤的,医疗机构应当无条件及时予以救治,不得拒绝或者拖延。人民警察院校学员、警务辅助人员因公致伤致残或者牺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抚恤、优待和保险保障。人民警察因公牺牲、致残或者病故的,国家对其近亲属在住房、医疗、教育、就业等方面提供特别照顾和帮助。具体标准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