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14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有何重要意义?
答:按照党中央、国家的统一部署,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已是我区连续十年对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调整,对实现老有所养,保障民生,促进公平、确保新疆长治久安有着积极的作用。
2014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将惠及全区838324名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前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水平为2083元,调整后月养老金水平将达到2298元。
问:企业退休人员调整的范围包括了哪些人?
答:2014年调整的范围为2013年12月31日前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
企业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老工人,不列入本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但仍按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原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因随机关事业单位调增,也不列入本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
问:这次养老金调整有哪些特点?
答:总体调整水平适当提高。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国家要求各地总体调整水平原则上应按照当地2013年底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0%确定。我区充分考虑艰苦边远地区因素,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总体调整水平比2013年底我区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0%适当予以了提高。调整办法继续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普遍调整占总体调整水平的90%;倾斜调整占总体调整水平的10%。
无论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长短,每人每月统一按一个标准额增加养老金,实行定额调整。
另外,今年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与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调整挂钩。改变了往年在缴费年限15年的基础上再按缴费年限调整的做法,按实有缴费年限数计发。并适当加大挂钩调整部分所占比重,缴费年限补贴由去年的每满1年每月增发3元提高到今年的每满1年每月增发5元,进一步体现多缴多得的参保缴费激励机制。同时,按照国家提出要“向其中有特殊困难的群体适当倾斜”的要求。我区对缴费年限不够15年、待遇偏低的困难群体采取倾斜保底的措施给予照顾。对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退休人员,直接按缴费15年计发,即月增加75元。
与此同时,今年的调整向企业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以及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等群体倾斜。
一是今年加大了对企业高龄退休人员调整倾斜的幅度。对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退休人员适当提高调整水平。2013年对退休人员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20元。今年对退休人员年满70周岁至79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发45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55元。调整到位后,年满70-79周岁的退休人员高龄补贴每人每月达到175元标准;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高龄补贴每人每月可达到220元标准。
二是按照退休人员地区类别分档予以倾斜调整。国家规定对设定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允许我区按照地区类别分档予以倾斜调整,初步建立了制度。这是近年来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积极向国家建言献策的结果,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边疆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的关心和厚爱。
三是退休人员中原军队转业干部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其养老金月水平达不到自治区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可按平均水平计发。
问: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养老金的时间、办法和标准
答:这次养老金调整的时间为2014年1月1日。
(一)普调办法和标准
普遍调整体现公平,并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情况等因素挂钩,进一步体现多缴多得的参保缴费激励机制。
(1)凡符合2014年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在2013年末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发60元。
(2)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调整。按照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发5元的基本养老金。对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75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缴费年限是指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
(二)倾斜对象和标准
在普调的基础上,对2013年12月31日前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高龄退休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等群体,从2014年1月1日起,再按以下标准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对年满70周岁以上的企业高龄退休人员适当提高调整水平。截至2013年12月31日,退休人员年满70周岁至79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发45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55元。对2014年1月1日以后年满70周岁的,从年满70周岁之月起每人每月改按175元的标准增加养老金,不再执行130元的标准;对2014年1月1日以后年满80周岁的,从年满80周岁之月起每人每月改按220元的标准增发养老金,不再执行165元的标准。
(2)对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适当提高调整水平。在普调的基础上,二类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另增发20元;三至四类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另增发30元;五至六类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另增发40元。
(3)退休人员中原军队转业干部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其养老金月水平达不到自治区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可按平均水平计发。
同时符合上述(1)(2)(3)项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可同时增加养老金。
问:对本次调整有何要求?
答:本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企业退休人员热切期盼。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务必在2014年3月31日之前将本次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对调整落实不力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转自:http://news.ts.cn/content/2014-03/19/content_9456883.htm新疆商业网信息中心梓枫网络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