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餐饮企业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界定模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自今年1月1日起,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不再缴纳营业税,转为缴纳增值税。然而,此通知仅仅执行不到两个月,便引发京城知名餐饮连锁企业的疑惑,究竟新政对餐饮企业的影响有多大?
新国税:让外卖税收“营改增”
去年,国税总局颁布了2011年第62号《关于旅店业和餐饮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该公告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261号)同时废止。”
由于该政策的出台涉及面比较广,在实际操作方面对于餐饮业的影响巨大,企业实际操作困难很多,特别是经过对数家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连锁经营餐饮公司的调查显示,随着家庭就餐社会化的增长,外卖业务已经从个别餐厅延伸到所有的快餐和大众化餐饮企业。因此,这样的规定出台后对大众化餐厅的打包外卖影响巨大。按照原来的标准,餐厅销售食品统一按照营业额缴纳5%的营业税,但是新政实施后,如果将外卖食品算做非现场消费食品,就应该缴纳17%的增值税。照此说来,外卖业务越多的连锁快餐企业,所承担的税负越重。
企业顾虑:税负可能要翻番
目前在餐饮行业外卖领域实行“营改增”,面临的主要障碍来源于一些大型餐饮企业,尤其是外卖比例较高的企业,如肯德基和麦当劳等具有一定规模的餐饮连锁企业。有餐饮企业表示:“我们初步测算,‘营改增’之后,我们税负成本可能要翻番。”
一位业内专家表示,作为一般纳税人,名义上可用成本抵扣17%增值税,但由于他们进货渠道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导致他们的税负将增加。特别是现在鼓励的农餐对接,让不少餐饮企业的原料采购来源于农户,也使其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众多餐饮企业认为,从公告通知废止的两个文件中可以判断出该公告所指“非现场消费的食品”是指一些餐厅销售的带有预包装性质的食品,如节日期间销售的月饼、元宵、年糕、粽子、大闸蟹等,以及餐厅单独设立的小卖部、外卖点等售卖烧卤熟制的肉食等。这类食品与一般餐厅食物现制现售即食的特点有很大不同,多由饮食店或食品加工厂提前制作,多已经包装完毕,有的尚需后期加工,且通常都有保质期,往往不会被立刻食用。
早在新办法执行前,拥有肯德基、必胜客等多个餐饮品牌的百胜餐饮集团中国事业部就向中国连锁经营协会提交了紧急报告,敬请中国连锁协会代表行业和国家税务总局进行沟通,希望对该公告的后续执行予以明确。
两协会:近来纷纷上书
从相关渠道了解到,对于相关餐饮企业的呼声,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和中国烹饪协会已分别召开相关会员的座谈会,并集中了会员意见和建议,分别在今年1月13日和2月6日,向国家税务总局相关部门递交建议。中国烹饪协会在《关于对餐饮企业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情况反映》中写到,由于公告没有对“非现场消费的食品”进行具体、准确的解释,如果完全按此文件字面执行,将把餐饮企业正常的外带、外卖和外送业务也涵盖其中,这必将给餐饮企业带来极大困扰,将极大地增加餐饮企业的税负,并给企业的经营管理带来巨大困扰。
据中烹协反映,自该文件公布后,不少地方的餐饮企业已经接到当地税务部门的通知,要求从2012年1月1日起对于“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缴纳增值税。其负责人表示,如果按现有标准缴纳增值税,餐饮企业的税负要增加很多,这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同时,在一家餐厅内同样的食物有的要缴纳营业税,有的要缴纳增值税,且不属于一个税务部门管理,这将给餐饮企业的管理带来很大的困难和负担。
“为此,我们希望可以与国家税务总局建立日常的工作联系机制和信息沟通渠道,并建议对该公告的主旨予以明确,让各地税务部门了解并明晰:餐厅正常现制现售的食物,通过外带、外卖和外送等方式传递给消费者,是传统堂食业务的延伸,不属于‘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的范围,不缴纳增值税。”这是中烹协明确的观点。
新疆商业网信息中心采集:语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