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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污染者难在哪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6-07  浏览次数:166

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不少关心环境的人可能注意到,在我国,要求严惩污染者的声音越来越强,但真正对污染者治罪的案例却寥寥无几。据省高院院长许前飞透露,2011年我国才开始实施“醉驾入刑”,2012年一年江苏就判了7000多人;而“污染入刑”最早可追溯至1998年实施的刑法,但截至2012年,15年中仅判了17人,“平均一年判一人”。

“污染入刑”这些年来,恰是我国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污染事故可谓层出不穷,那么,为什么真正领刑的人却如此之少呢?

“这跟以前的法律规定本身不够完善有关。”许前飞告诉记者,在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前,关于环境犯罪的罪名大都属于自然资源的范畴(如“滥伐森林”),关于污染的罪名很少,而中国环境问题主要表现为污染问题,这种罪名设置对于污染防治是“有欠缺的”;另外,当时刑法要求,“污染一定要构成事故才算是犯罪”,立案标准一般要求直接损失在30万元以上,这样的治罪门槛是比较高的。

而更重要的是,在“污染入刑”的若干相关环节存在不少掣肘因素,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案源少”。

案源从哪来?记者了解到,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环境犯罪提起诉讼的流程一般是:百姓或环保部门向公安部门提交线索,公安部门进行刑侦,再请求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

“目前老百姓环境意识是越来越强了,但是,通常他们只会选择向环保部门投诉,向公安部门报案的意识比较薄弱。”许前飞说。江阴市人民法院的韩静波庭长还发现,一些受到污染影响的群众往往更关心个人利益的弥补,对污染者是否判刑并不太关心。

那么,掌握了大量线索的环保部门呢?他们理应是向司法部门移送污染案件的主力。省环保厅厅长陈蒙蒙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毫不讳言地表达了对司法介入的期待。他给记者提供了这样一组数据:全省工业污染源有18万家,而环境执法监察人员只有3100余人,平均每人要监管60家企业。“仅靠环保部门单打独斗已经不能适应严峻的执法形势,加强环保与司法的联动应成当务之急。”

然而,奇怪的事实是,若干年来环保部门移交给司法部门的线索却屈指可数。对此,省环保厅苏南督查中心主任程炜分析,这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环保人员思想认识上不到位,习惯于行政执法,很少想到主动对接公安部门;二来,公安机关也非常忙,而污染问题的侦查难度又很大,因此对污染案件并不十分积极,环保部门自然也不愿“自找麻烦”。

而韩静波认为,最关键因素还与地方党委、政府的发展理念有关,“发生重大污染的企业往往是当地税源大户,地方一般都不愿追究其法律责任”。去年12月,江阴环保部门将一起危险废物有机废油倾倒案移送当地公安部门,今年2月案件正式移送法院,这被称为当地“污染入刑第一案”。对此,韩静波坦言,该案得以进入司法程序,与江阴市委、市政府领导对环保的高度重视分不开。

环保部门缺乏移送动力,自身可能也有“投鼠忌器”的担忧。南京大学法学院吴卫星副教授坦言:“在地方政府组成中,环保部门是相对弱势的群体,出了污染事故,政府往往会让环保局的人出来承担责任。”事实上,我们确实看到很多污染案件,在追究违法企业犯罪责任的同时,也伴随着对环保部门失职渎职犯罪的追究。比如2009年发生的盐城水污染事件,最终环保局相关人士与企业负责人一同被治了罪。

此外,公安机关缺乏专门技术力量,对污染案件的刑侦、取证存在困难;因环境案件的处理往往比较棘手,法院对污染案件的审理也不太积极……诸多困难集于一身,追究污染责任人刑事责任的难度可见一斑。

记者了解到,目前我省正着力推动这一突出难题的化解。今年4月26日,省政府专门召开了环境执法联动工作推进会,许津荣副省长在会议上提出:“江苏要在全国率先建立环境执法联动的工作机制,实现环保行政执法与司法的有效衔接,加大对环境违法的惩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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