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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酝酿提高饮用水价格 水价上调须与水质提升同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7-08  浏览次数:111

多地酝酿提高居民饮用水价格,全国或迎新一轮水价调整期

  国内多地正酝酿启动居民饮用水价格调整方案。其中,计划上调或已经上调的包括上海、东莞、武汉、芜湖、遵义等遍及东、中、西部地区的多个城市。至此,居民饮用水也正式接过天然气、汽油等调价的“接力棒”,成为对居民生活影响最为广泛的涨价资源类产品之一。

在经历2009年—2010年期间全国多地普遍完成水价上调之后,新一轮水价调整期再次如期而至。早在今年多地酝酿提高居民饮用水价格之前,2012年,长沙、重庆、广州、宜昌等城市已经完成了新一轮水价调整。

对此,业内人士援引国际经验指出,水价调整周期普遍在3年—5年之间,照此推算,从去年开始的多地集中实施、酝酿的水价调整方案,均属正常现象,全国也或将由此迎来新一轮水价调整期。

饮用水作为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影响最为广泛的资源类产品,价格制定一直凸显着公益属性。但在我国人均水资源已不足世界人均水平30%,比人均耕地面积还要低12个百分点的客观现实面前,以及民众节水意识虽已逐步形成,但仍未在普遍范围上改变浪费用水习惯的前提下,制定能够体现水资源紧缺现状的价格形成机制和价格水平,被逐步提上日程。

在各地探索这一价格形成机制和价格水平的过程中,对居民饮用水实行分类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的阶梯水价制度逐渐获得认可。阶梯定价,在同属资源类产品的居民用电领域已经得以实现,并取得了不错的政策效果。2012年7月1日,阶梯电价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不仅获得了更高的能源利用效率,也促进了民众节约意识的养成。

毋庸置疑,体现“多使用、多付费”原则的阶梯定价制度确实能够体现资源趋紧的客观状态。但在居民用水领域,想要获得与阶梯电价政策在全国范围实施所取得的成效,却又存在客观制约。

事实上,水价和电价、油价不同,后两者由国家发改委统一调控,而水价则由地方政府自行决定,且与各地水资源条件禀赋差异和经济发展状况不同关系密切,因此,各地在每一轮水价调整上难免出现步伐不一致的情况。

但在记者看来,在允许定价标准存在高低差异的同时,阶梯定价制度完全可以在全国范围推开,以期达到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促成节约意识养成的目的。与此同时,近来危及居民饮用水安全事件的频发,更加值得重视。对于民众而言,相较于对水价上调的关注,水质的好坏更显重要。

实际上,对水质的重视也客观加剧了水价上涨的压力。分析驱动本轮水价上涨的动力,不难发现,除不断上涨的饮用水生产成本、人力、电力、通胀等压力驱动外,政策层面的驱动因素不可忽视。

从2012年7月起,新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下称 “新版 《标准》”)正式启用,明确饮用水检测指标从旧版标准的35项提升至106项。可见,新版《标准》直接通过扩充饮用水检测指标严格了饮用水安全标准,而促成指标增加的直接原因,正是水质的变差和污染种类的日益复杂。

在我国工业化加速推进的过程中,水体污染问题作为工业化的客观衍生一直长期存在,工业生产带来的水体所含微生物、重金属、有机物的种类、数量都在不断上升,但相关匹配检测标准却迟迟难以出台。

实际上,新版《标准》早于2007年便得以确认实施,但其中部分指标的实施项目和日期均由地方省级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为此,国家曾表示全部指标最迟于2012年7月1日实施。这显然为新《标准》的落地留下了缓和空间。

究其原因,除地方不热衷提升检测手段和水平,或因检测成本高、技术有限难以实施外,我国相关水质检测数据公示制度的缺位也客观造成了这一结果。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教授、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给水排水分会给水委员会副主任王占生曾对媒体算了一笔账:“按照新标准,一个水样做完106项指标的检测成本在2万块钱。 ”

照此推算,落实国家为保障新版《标准》有效实施,须开展水质经常性检测的要求,“一个水样2万块钱”的检测成本,显然让长期面临亏损,且要为满足新版《标准》要求,徒增自来水生产成本的公共供水企业难以承受。

国家发改委统计显示,截至2011年年底,全国公共供水企业亏损面为 31%,资产负债率高于50%,整个供水行业经营业绩不好,很多水厂难以承受检测设备和管网改造费用的大笔开支。

此外,我国目前也难以保障106项检测指标的监测能力。在住建部的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系统中,全国40多个地方水质监测中心只有20多个具备106项指标的检测能力。对于地方而言,更是无法适应新版《标准》的检测要求。

由此可见,为应对新形势下对居民饮用水生产、使用的新要求,有必要通过政策实施明确水价提升与水质提高的同步。记者认为,确保同步实现,除适时、科学、合理地提高居民饮用水价格外,还应该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是在投资方式上引入市场化手段。据估算,确保新版《标准》监测能力,投资需求为15亿元。尽管国家提出,更多投资仍寄希望于地方政府,即将城市建设维护资金、土地出让收益等用于城市建设支出的部分优先用于供水设施改造和建设。但这仍需具体政策予以明确,且在必要时引入市场化手段,在公共供水领域吸引社会资本进入,运用市场化手段促进终端水价更趋合理,

二是尽快形成监测数据公开制度并配套政绩考核。国家应督促各地卫生部门定期公开每个城市、每个水厂的水质检测结果。对于未按要求执行的相关部门和地方责任人,必须与政绩考核挂钩,以提升地方执行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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