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威人士透露,最高人民法院目前正在制定上市公司重整的单独司法解释,如果顺利,该司法解释将在年内出台。
在日前举行的“第一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上,专家学者和业内人士指出,在新《破产法》实施后,实际操作中上市公司在实施重整时会凸显出一些问题,如信息披露、审批程序交叉、各方当事人利益、第三方参与等,急需在未来司法解释中加以具体规范。该论坛由高法民二庭、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等共同主办。
信息披露问题
公司破产重整实际执行中,专家学者认为有一些重整信批的权利界定不清晰,信息还不够透明的问题。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正友律师提到,按照法律规定,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必须进行信息披露。但破产程序启动以后,诸如律师事务所这样的管理人就要接管公司,取代原来的治理机构,这时信息披露人是管理人,还是原来董事会,或两方分别负责?而《破产法》还规定,重整程序中可由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自行制订并执行重整计划,那么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上又有什么责任?是否应采取“谁有信息,谁披露”的规则?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指出,上市公司重整要明确对投资人权利的保护,现在最高院和证监会都在探讨这一问题。中国和美国的上市公司重整有很大不同,美国上市公司重整不停牌是因为信息披露非常发达,但中国大量的上市公司重组及现在开始一些重整,信息非常不透明。不透明就极可能造成对于投资人权利的侵害,也极可能出现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行为。
审批程序有交叉
对上市公司重整,难免遇到司法审批程序和行政审批程序的交叉。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提出,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实现两者的有效衔接,确保行政审批依法进行的同时,保证司法批准程序的依据充分,这是当前司法执行中的一个难点。
尹正友律师认为,中国股市的实际情况是国有控股公司多,也就存在人民法院司法审查,证监会行政审批,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的交叉问题,在现实中存在表面上的司法审批,而实际上行政审批的压力很大的问题。这要求司法审批进行协调。
“新破产法中希望把上市公司推向市场化,但现在在重整案件中,地方政府则是非常积极。”李曙光教授具体指出,“那么需要注意几个问题:第一要警惕破产重整的程序成为地方政府抑制上市公司的工具,要防止破产重整程序被滥用,因此应把地方政府对重整的参与界定到合适的范围内;第二应关注在重整过程当中出现了大量政府文件的效力;第三,目前重整很多由地方政府运作,所以债权人利益要特别注意保护,一些中央银行的债权人或其他债权人在进行债权谈判时,利益可能会遭到损害。
公平保障各方利益
破产重整计划,涉及到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原有股东,甚至社会公共利益,如何处理好各方利益关系十分关键。
对股东利益,《企业破产法》起草组组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欣新指出,有人提出是否能考虑让上市公司退市后再进入破产程序?这样就不会损害股东的利益,如中小股东的利益。但由于《破产法》规定,重整一旦失败,企业必须转入破产清算程序,因为重整时并没有进行清算,所以重整计划未通过,马上就转入清算程序时,没给上市公司退市留下可操作空间。
此外,涉及到出资人表决权问题时,王欣新认为按《公司法》规定进行表决更有利于实施重整。这并不是不保护中小投资人的利益,而是由于大股东在重整中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对债权人利益,他还提到,法院裁定上市公司重整或和解后,债务人和债权人都须按照法院决意执行。债务人不能在裁定执行完毕前,给其他个别债权人更多清偿。但如果重整计划不能执行,比如因战略投资人退出,重整无法顺利执行,为了挽救企业,原重整计划可做一些调整。
尹正友还提出,为给企业更多的挽救机会,当重整计划在执行期限未执行完毕时,如果管理人,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未向法院申请裁定终止执行重整计划,宣布该上市公司破产,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是否可给予适当延期。
第三方参与问题
破产重整过程中,参与重整的新资金注入方,也就是债权、债务人以外的第三方如何更好参与重整的问题也值得关注。
李曙光认为,上市公司重整的成功保障,在于依赖活跃的债权人市场,而新《破产法》对此尚无规定。若没有一些新债权人进来,想让公司重整运作起来,还比较困难。“应建立一个债权可相互转让的一个市场,允许债权打折。现在各大银行对于债权打折的市场化考虑还不够,传统的市场监管体制对于债权打折市场的建立也有一定限制。”他说。
此外,中粮集团和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的业内人士希望,想介入重整的第三方能得到最新信息,参与公平竞争,如竞买等的权利应得到保证。
对此,参与过ST宝硕案等重整的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重整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在博弈,投资人或战略投资人进入的形式往往是通过股权拍卖。如果过早将这些第三方列入重整的程序,让其参与列席;若第三方后来退出了,很可能导致一些不必要的信息被泄漏等问题,也可能会影响到后期的拍卖。
王欣新则认为,让更好的投资人能顺利介入重整,这需要整个资本市场进一步完善。但到具体案件上,现在考虑一方面按照法律规定,由债务人和管理人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同时发挥多方智慧,由债权人、出资人分别制定草案,并提交给债务人和管理人参考,由后两者来决定哪个方案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