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日报网讯)记者从自治区地税局获悉: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的通知要求,个人将其所得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地震灾区进行的捐赠,按照有关规定在计征个税时,准予在交款当月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自治区地税局所得税处相关负责人介绍,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在扣缴单位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凭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接受捐赠凭据,依法据实扣除。
此外,企业捐赠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公益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