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方案》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行了明确限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固定从业人员较少,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不含现做现卖)的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单位或个人。
据了解,在对小作坊的专项治理中,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取缔;对取得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由质量技监部门负责监管;餐饮业、食堂等场所生产加工食品并当场出售消费的行为由卫生部门负责监管,对于同一问题,各部门不得进行重复查处。
《方案》中要求对食品生产小作坊分类实施专项治理。质量技监部门对证照齐全但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又生产已纳入准入制度管理产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要根据4种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一是对在大中城市及城市周边地区无证生产的小作坊,要坚决停止生产,依法严厉查处,责令限期取证;二是对小城镇及周边地区,暂时不能停止生产又达不到准入条件的小作坊,县级质量技监局要报当地政府,并向市质监部门备案,明确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可边整改边生产;三是对生产条件差、达不到准入要求,当地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离不开且正规企业产品不能正常供应,地处偏远地区的小作坊,要由县级质量技监部门结合当地小作坊的产品种类和产品特性,制定出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审查规则并报市级质量技监部门备案;四是质量技监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能达到基本卫生条件的,要将企业情况通报卫生部门,由卫生部门按规定做出是否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决定,并将结果通报质量技监部门和工商部门;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卫生条件的检查,凡达不到卫生许可条件的,一律不予卫生许可。
此外,河北省政府还进一步落实基层政府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责任。《方案》中要求,县级政府要将食品生产安全监管纳入乡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年度考核目标,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乡级政府要将食品生产安全监管纳入日常工作职责。各乡镇政府要设立食品安全协管员,协助做好食品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村委会成员中可根据情况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员,配合有关职能部门抓好食品安全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大对食品安全监管经费、检验检测经费的投入,增加并改善执法、监测、交通、巡查等必备装备,解决实际问题。
河北省政府明确要求,通过专项整治,努力实现四个“一批”,即严厉打击一批制假售假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用原料的黑窝点,坚决关闭一批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积极帮扶一批具备一定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整合做大一批具有区域性集中加工特点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力争到2008年底全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数量下降50%,切实保障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