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死亡鉴定书一定要有鉴定人的签名,这是技术性要求,只有法医才能做出这样的有效鉴定,仅加盖单位印章是不够的。”吴革说,不是所有医院都具有死亡鉴定资质,即使有,也要有鉴定人的签名才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来讲,医院只能开死亡证明。
3月13日凌晨4时55分,安徽阜阳市颍泉区豪华办公楼“白宫”举报人李国福在安徽第一监狱医院死亡。此前,李国福曾多次到北京举报颍泉区委书记张治安违法占用耕地、修建豪华办公楼“白宫”等问题。2007年8月26日,他返回阜阳当天,被颍泉区人民检察院带走,随后被拘留、逮捕(详见本报4月22日报道)。
3月14日,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为李国福出具死亡鉴定书。在该鉴定书上,记者看到,出具意见的三方——送押单位、医院或法医及检察机关,在意见栏内分别注明了“自缢身亡”,而在落款处,除后三家单位加盖的公章外,唯独不见法医的签名。
“死亡鉴定书必须有法医的签名。”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山东法医说,如果连签名都没有,就说明在形式上是不合格的,而且一般情况下要有两人的共同签名。
“送押单位是不能做鉴定的。”吴革认为,死亡鉴定是在医学上做的科学鉴定,与送押单位的管理内容是两码事。而没有法医的签字,只能说下的是政治结论,而不是技术结论。
“自缢身亡应有解剖所见,如经解剖见到了×××等,没有这些,说明鉴定做得很不专业。”吴说。
吴革的这一观点同样得到上述法医的支持。她说,在法律上,一般都会将这类死亡描述为“机械性窒息死亡”或“外物勒颈死亡”,鉴定书上还会确定哪里有血点,如胸部、肺部或口腔粘膜等处。“自缢身亡”的结论下得太简单了。
这位法医举例,比如被铁棍打死的,一般专业的死亡鉴定书不会出现“被铁棍打死”这样简单的字句,而是采用“钝性物体作用致颅脑损伤致死”这样的技术性语言,“自缢身亡”的结论在技术上相当不严谨。
“我们这里收到的死亡鉴定结果,都是剖验后得出的结论,因为有些情况从尸表上很难看出来,比如投毒等,要通过对胃容物的剖验才能得出结论。”这位法医认为,鉴定书对死者死亡经过的描述也十分简单,如鉴定书称“值班民警将绳索剪断,立即送护办室抢救”,不同的材质物,勒出的痕迹也不同,鉴定书应标明所用绳索的材质,供家属了解情况。
事实上,对于律师及法医提出的这些质疑,李国福的家属并非没有注意到。李国福的儿子李登辉介绍,他曾就此专门给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写了一封申请报告,要求查看其父死亡时用过的绳子,但至今没有结果。
“俺爸到底是用麻绳、布条还是铁丝‘自缢’的,我们现在都不知道,他们不让我们看。”李登辉说,他的父亲是清晨死的,下午两点多自己才接到通知,到现场看时已经是下午四点多了,去了后,检察院的人也就对他比画了比画,说“你爸就是在这儿死的”,此后就再不作什么解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