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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灵活就业人员25日前补缴社保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04-16  浏览次数:153
核心提示:   (新疆日报网讯)4月25日之前,首府个体灵活就业人员须补缴2008年度1至3月期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差额。
  (新疆日报网讯)4月25日之前,首府个体灵活就业人员须补缴2008年度1至3月期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差额。4月11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了解到,2007年度同时参加养老和医疗保险的个体灵活就业人员,须补缴差额共248.55元。未补缴差额者将不能继续缴费。
  一般情况下,每年年初,当自治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尚未公布前,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暂按上年度核定的缴费基数缴费,待自治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再作调整,并补收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前少收的养老保险费。
  据了解,2008年度首府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为1786元/月和1072元/月,平均月缴费金额357.2元和214.4元;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2426元/月,平均月缴费金额131.3元,其中包含10元大额医疗救助保险费。
  据悉,同时参加养老和医疗保险的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如2007年度的缴费基数按1485元标准缴费的,本月25日前须存1至3月养老、医疗保险费的补差金额248.55元和当月正常缴费金额488.5元,共计737.05元;如2007年度的缴费基数按891元标准缴费的,本月25日前须存1至3月养老、医疗保险费的补差金额176.55元和当月正常缴费金额345.7元,共计522.25元。
  对于以个人缴费方式缴纳医疗保险的在职人员,25日前也须存1至3月医疗保险费的补差金额67.95元和当月正常缴费金额131.3元,合计199.25元;以个人缴费方式缴纳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须存1至3月医疗保险费的补差金额54.36元和当月正常缴费金额107.4元,合计161.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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