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日报网讯)3月30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发出通知,转发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全文如下:现转发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并根据自治区党委常委会讨论意见,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文件的学习、传达工作《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是党内的重要法规性文件,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指导所属党组织做好学习和传达工作,确保文件精神及时传达到每一个党支部、每一名党员,特别要注意向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传达文件精神,使他们了解文件的新规定、新要求。该文件自4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将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和宣传中组发〔2008〕3号文件精神。各地州市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开展宣传活动,切实抓好文件的贯彻落实。
二、关于党费上缴和留存比例
1、执行中组发〔2008〕3号文件后,各地州市和自治区直属机关工委、教育工委、国资委党委、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铁路局、中央金融机构省级分支机构向自治区党委上缴党费比例继续按照新党组通字〔2001〕46号文件执行。
2、受自治区党委委托由自治区直属机关工委、教育工委、国资委党委代管的自治区厅局级单位党组织每年按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0%分别上缴自治区直属机关工委、教育工委、国资委党委。由三个工委(党委)集中收缴后,每年按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35%上缴自治区党委。
3、党的关系隶属自治区党委直接管理的中央驻疆单位每年按党员实交党费总数50%上缴自治区党委。
4、各地州市党委根据各自实际,按照党费使用向基层倾斜的原则,自行确定所属县市区及基层党委的党费上缴和留用比例。经与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沟通,形成一致意见后,自治区直属机关工委、教育工委、国资委党委可确定代管的厅局单位下属基层党委的党费上缴和留用比例。
5、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每年按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5%上缴上级党组织。
6、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收缴的党费按50%比例留成,采取先上缴后拨给的办法,每半年或一年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拨给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作为支部开展活动的经费,专款专用。
7、农民党员继续按照每月0.2元标准交纳党费。
各地各单位须在次年的2月5日前将上年度应缴党费转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党费账户。
三、加强对党费工作的领导
1、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政治性和政策性很强,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党费工作的领导,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切实把党费收缴好、管理好、使用好。要教育引导党员增强党的组织观念、履行党员义务,自觉交纳党费。各级党组织每年应核对一次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要严格收缴手续,杜绝擅自截留党费和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现象发生。
2、各地各单位要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为契机,对党费管理人员开展一次集中培训。党费管理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今年上半年,自治区举办一期党费管理人员培训班。
3、各地各单位要将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要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将不定期检查各级党组织党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