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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市燃放爆竹7天“惹”火22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02-15  浏览次数:116
核心提示:   (新疆日报网讯)2月6日至12日,我区共发生火灾201起,死亡1人,直接财产损失12.48万元。其中,乌鲁木齐因燃
  (新疆日报网讯)2月6日至12日,我区共发生火灾201起,死亡1人,直接财产损失12.48万元。其中,乌鲁木齐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22起。消防部门提醒市民,正月十五元宵节燃放鞭炮安全第一,注意防火。
  2月13日,记者从自治区消防总队了解到,2月6日至2月12日全区公安消防部队接警227起,出动235起(含增援),扑救火灾201起,出动车辆652辆(次),出动官兵3091人(次),抢救群众35人,疏散群众190人,抢救财产价值614万元。乌鲁木齐市公安消防局接警78起,其中火灾73起,因烟花爆竹、生活用火、电器引发的火灾较多,仅燃放烟花爆竹就引起火灾22起。
  “从火灾原因分析,春节期间因为燃放烟花爆竹不慎引起的火灾明显突出,全区共引发火灾72起,直接财产损失21702元,与上年同期相比火灾起数和直接财产损失分别上升2.9%和44.8%。”自治区消防总队工作人员说。
  消防部门提醒市民:正月十五元宵节是市民燃放烟花爆竹的又一个高峰,应在空旷的地带燃放,不要对着人和居民住宅燃放,燃放时要认真检查附近是否有易燃可燃物,认真清理火灾隐患,防止火焰将附近易燃可燃物引燃。禁止在楼顶、阳台、楼梯、窗口、走廊、山林、绿地、人员密集场所燃放烟花爆竹,儿童放鞭炮时要有大人看管,节后应将烟花爆竹送往指定场所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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