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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第七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01-18  浏览次数:114
核心提示:    (新疆日报网讯)近日,我区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已于1月1日起执行。这是1月15日,记者从自治区劳动
   (新疆日报网讯)近日,我区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已于1月1日起执行。这是1月15日,记者从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的。
  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种形式。一是不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以下简称“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该标准介于400元/月—670元/月之间,平均增加54.1元/月。二是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该标准介于520—800元/月之间,平均增加72.8元/月。而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较现行最低工资标准增加0.5元/小时—1元/小时不等。调整后该标准介于5.5元/小时—8元/小时之间。
  据了解,此次调整后的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调整后的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各地确定失业保险金标准、养老金最低保证数、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等与之有关的待遇,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在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当地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并按规定对个人应缴纳的“三险一金”代扣代缴,劳动者实得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了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各项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当前,低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大多是在企业一线艰苦岗位从事苦、脏、累、险工作的职工,且以农民工为主体。做好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工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有关工作人员说,自2006年以来,自治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居民消费价格水平等都已不同程度地增长。因此,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对于在经济发展基础上逐步合理提高低收入劳动者的工资水平,确保低收入劳动者工资水平不因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大幅上涨而降低,防止工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使广大普通劳动者共享经济发展成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另外,相关收入分配调整工作也促使最低工资标准需要作出相应调整。2006年公务员工资制度实施改革,公务员工资水平得到提高。同时,自治区继2005年至今连续4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这都将对其他职工群众产生一定的社会心理影响,因此有必要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我区于1995年首次制定发布了最低工资标准,今年为第七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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