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日报网讯)1月1日起,《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在我区正式实施。据了解,2003年至今,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根据国家立法进度和我区实际需要,共审议通过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决定64件,批准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和各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报批的法规和法规性决定37件,5年来,立法工作亮点纷呈。
5年来,我区牢牢把握发展第一要务,突出经济立法工作。制定和修订了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酒类管理条例等法规,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制定了专利保护条例、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等法规,鼓励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吸引各方面资金、技术、人才,进一步优化我区经济发展环境。制定或修改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动物防疫条例,旅游管理条例,推动农业、畜牧业、旅游业等相关产业发展。
依法加强社会领域立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制定了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安全生产条例、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法规,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加强基层民主建设,促进廉政勤政建设,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制定和修改实施节约能源法办法、环境保护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塔里木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规,促使节约和合理使用资源,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提高人口素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还制定了吐鲁番交河故城遗址保护管理条例、爱国卫生工作条例、体育发展条例等,促进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坚持立改废相结合,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对于不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与行政许可法、监督法不一致的法规,常委会及时进行清理和规范。5年来,共废止法规4件,修改修订法规26件。
常委会把提高立法质量摆在突出位置,不断提高立法工作水平。在立法中,合理界定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关系,防止和克服立法中部门利益倾向。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坎儿井保护条例等法规紧扣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急需立法解决的问题制定,突出法规的地方特色和民族特点,增强法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所有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法规案,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举行立法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在新闻媒体公布法规草案,扩大立法民主,实行开门立法。2006年,还聘请了15位法学专家、学者和法律实际工作者为人大法制委员会立法咨询组成员,加强法规草案的研究论证。
5年来,自治区地方立法工作得到加强,立法决策的机制更加科学健全,法规体系更加完善,保障和促进了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推进了依法治区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