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南市民李小姐向省消协投诉,她委托某快递公司将身份证寄送到青岛市,交寄时,快递公司的业务人员并没要求她填写所寄物品的名称、价值等事项,她也担心将“身份证”写在快递单上会被人冒用,就没有在快递单上注明。没想到,身份证在投寄途中丢失。随后,李小姐向快递公司索赔,要求赔偿其耽误的业务费用、身份证丢失声明费、办理新身份证费用以及时间成本、精神赔偿等费用。但快递公司不承认李小姐当时投寄的是身份证,拒绝了其索赔要求,仅同意按相关规定,赔偿李小姐已支付快递费用的3倍,共计66元。
专家分析,李小姐没在快递单上填写快递物品的名称及价值,是其维权失败的关键因素。因证据不足,消协无法支持李小姐的索赔要求。我国目前没有专门针对快递行业的法律法规,遇到纠纷一般参照《邮政法》、《民法》、《合同法》来解决。确定快递服务过失所造成的损失,其前提是在投寄时,消费者与快递公司约定委托货运的物品及价值。如果在快递前双方未约定,事后消费者又无法举证自己因此所造成的损失,这种情况下,只能参照行业惯例协商赔偿。
省消协介绍,目前部分快递企业人员素质低、接包转包责任不清、管理制度不健全,节日投寄业务量猛增,出现投递物品损坏或丢失问题的概率更高,消费者务必在快递单上如实注明物品的名称和型号、价值以及特殊要求或约定,并提醒收件人收件时当场查验物品的完整性,避免发生损失引发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