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日报网讯)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
1月2日,记者从自治区地税局了解到,新《企业所得税法》已于1月1日施行,但近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给予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一定过渡期。
据悉,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
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自治区地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