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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曝光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违法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12-27  浏览次数:236
核心提示:     (新疆日报网讯)12月19日,自治区召开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新闻发布会,曝光了一批违反产品质
    (新疆日报网讯)12月19日,自治区召开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新闻发布会,曝光了一批违反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有关规定的企业行为和个人行为,这是自治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开展4个月来,所查处的一批典型案例。
  (一)郭韩惠暴力抗法案
  2007年9月15日,乌鲁木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在对新疆永丰物流商贸有限公司库房内的货物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库房内存有涉嫌假冒“三星”、“LG”、“SONY”等品牌的电视机、影碟机共4766台,经鉴定,均系以假充真产品,涉案金额百万余元。正当执法人员依法实施扣押时,遭到该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郭韩惠有组织的暴力抗法,致使3名执法人员受伤,郭韩惠行凶后逃逸。目前,该案正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处理。公安机关已对暴力抗法的郭韩惠等犯罪嫌疑人进行网上追逃。
  (二)阜康市东大桥治江电焊部暴力抗法,无证生产PVC塑料窗案
  2007年9月13日,阜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在公安、工商部门的配合下,对东大桥治江电焊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电焊部生产的
  PVC塑料窗使用的钢衬厚度(标准要求钢衬厚度为1.5mm,)实际仅为0.5mm,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该电焊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PVC塑料窗185樘,货值金额5.1万元。执法人员现场对该电焊部的生产设备及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原材料实施扣押时,遭到李华、刘基的暴力抗法。公安机关对两名暴力抗法人员分别予以刑事拘留及行政罚款。
  (三)昌吉市一窝点使用变质花生加工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花生糖果案
  2007年9月6日,昌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在对一出租房进行检查时发现,吴正其正在用外表发黑、外皮发皱、有刺鼻的霉味的花生加工花生糖。现场还有胭脂红、柠檬黄、果绿三种非食用色素,标注为乌市某糖果厂生产的变质、发霉的花生糖、芝麻糖4吨,以及44000枚标注“昌吉市好美味食品发展有限公司鑫特莉牌花生糖”等字样的标签。经查证,吴正其未办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未进行产品质量检验的情况下,生产加工花生糖。昌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捣毁了该窝点。
  (四)岳永光非法使用吊白块生产加工腐竹案
  2007年9月13日,乌鲁木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新市区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三宫村六队一生产腐竹的小作坊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有国家明令禁止的食品中添加的“吊白块”0.6公斤,有“河南许昌腐竹厂”等字样的腐竹成品72箱,涉案货值9720元。经调查,该作坊无营业执照,无卫生许可证,5名工人均无健康证,生产的产品也未经过质量检验。该作坊负责人岳永光承认,其生产的腐竹产品中均加入了吊白块,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新市区分局依法捣毁了该窝点,该案目前已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新疆野马公司擅自调换已检验出口商品案
  2007年8月3日,在霍尔果斯口岸,新疆野马经贸有限公司报检了一批出口货物,商品名称为红雁池牌水泥,数量为120吨,经新疆检验检疫局查验合格后,予以放行。次日,在检验检疫人员对该批货物监装时发现,该公司将其中部分货物调换为未经检验检疫的15吨燕儿窝牌水泥、30吨聚苯乙烯和900组暖气片。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属擅自调换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出口商品,企图逃避检验检疫,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调查核实后,对该公司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六)阿塔曼公司申报出口假冒八钢螺纹钢案
  2007年10月16日,乌鲁木齐阿塔曼贸易有限公司申报出口一批八一钢铁厂生产的螺纹钢,在我检验检疫人员查验过程中发现,实际货物为和静金特和钢钢铁有限公司生产,经查证核实后,依法给予了行政处罚,有力地打击了假冒商品,保护了生产厂家的合法权益。
  (七)阿克苏交通医院制售假药案
  2007年4月27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阿克苏交通医院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
  该院违法配置“独活寄生汤”、“金鸡散”等中药制剂,货值2323.3元,违法所得75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条款规定,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假药,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假药(货值金额2323.3)五倍的罚款计11616.5元。
  (八)阜康市大漠公司销售假冬虫夏草案
  2007年8月21日阜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阜康市大漠野生动植物产品展销有限公司销售假冒冬虫夏草,经调查核实,该公司从新疆神州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共购进“冬虫夏草”2.5千克,货值金额共计165000元;已售出1.732千克,违法所得114312元。经昌吉回族自治州药品检验所检验,该冬虫夏草为假药。
  阜康市大漠野生动物产品展销有限公司销售假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规定,阜康市大漠野生动物产品展销有限公司涉嫌构成销售伪劣商品罪,于2007年9月11日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同时抄送同级检察院。
  (九)栾徽销售假药案
  2007年7月30日,根据举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乌苏阿勒泰路24号金地苑小区6号楼某单元101室(西安顺康制药有限公司销售人员栾徽住地)检查时,现场发现生产标示为宁夏第二中药厂生产的“御龙丹金锁固精丸”及“黑客胶囊”。两种药品,共计200余盒,经协查证实均为假药。
  当事人栾徽销售“御龙丹金锁固精丸”等假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没收违法销售的假药17盒;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80元;并处违法销售假药品货值金额(货值金额3403元)三倍的罚款计102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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