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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征收资本利得税的条件都不具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12-03  浏览次数:121
核心提示: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告诉本报记者,近期没有征收资本利得税的计划,各方面条件都不具备   国家税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告诉本报记者,近期没有征收资本利得税的计划,各方面条件都不具备

  国家税务总局的一纸通知,使资本利得税征收传言又起。记者近日从国家财政部得到的消息是,“近期没有征收资本利得税的计划,财政部甚至没有考虑过征收,因为各方面条件都不允许。”但对于“新版个税申报表单独列出‘股票转让所得’和‘个人房屋转让所得’,现在要求申报是不是为今后的征税作准备?”“是否无须通过立法三审的程序,便可开征资本利得税?”等敏感问题,财政部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

  近期股市走势十分敏感,上证指数步入调整态势,除了股民被套,不少基民也遭遇了今年以来的最大损失。资本市场上的风吹草动,都牵动着他们紧绷的神经。

  第一问:现在申报是为今后征税作准备?

  海通证券认为,个税申报表修订就是为了掌握纳税人的基本税收信息,是国家一项极为基础性的工作,并非只是作为税收政策调整的依据。当前开征资本利得税的条件还不成熟,主要是由于我国的资本市场起步较晚,目前还很不成熟。如果此时开征资本利得税,股市发展将受很大影响。

  从历史上看,一个被广为引用的先例是,台湾曾征收过资本利得税,但对股市形成了极大的冲击,股指从1万点跌至3000点,以致当局不得不取消该税种。

  横向比较,世界上其他正在征收股票转让所得税的国家,在征收时一般都采用低税率。因为资本利得往往是经过若干年才积累起来的,或偶尔发生一次。

  当前我国证券市场上固定的、双向征收的佣金成本,再加上3‰的证券交易印花税,交易成本已经并不算低。如果开征股票交易所得税,过高的交易成本将损害投资者对我国证券市场的信心。

  第二问:无须立法三审?

  国内有律师提出,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已明确把个人转让有价证券的所得,列入征税范围。因此无须大动干戈地通过立法三审的程序开征资本利得税。这加重了股市对开征资本利得税的恐慌。

  “中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类似资本利得税的内容已有涉及,企业在转让股权时获得的收益,需要交纳所得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政系教授刘颖说。

  “个人所得税中,也有关于股票转让所得的内容,但暂不征收,针对的是转让在沪市、深市上市的股票。而对于转让没有在上海和深圳两地上市的股权获得的收益,目前需要缴税。”刘颖教授说。

  第三问:在二级市场推行股票转让所得税是否具有可行性?

  目前国内很多专家提出,开征资本利得税必须充分估计到其对证券市场的冲击力。近期征收“资本利得税”的传言放大,已对股市造成了不小的压力。

  同时,目前我国的征管技术在“利润确定”方面也有一定的困难。比如是按当笔交易课征,还是按当月累计交易所得课征?如果出现当期亏损是否可以抵扣?又如何进行抵扣?这些问题都需要有具体的规定。

  最后让我们来看一下国际上其他国家的实例。美国税法规定,纳税人允许以证券投资利得弥补其纳税年度的经营亏损,未冲减的损失可以在限期结转至以后年度冲减;在日本,除被视为营业交易或营业分配的证券利得外,对出售证券的资本利得采取免税的政策,其课税的范围主要集中于大额与频繁交易的投资者,这要求有很高的税收征管技术;法国以2年为界限区分长短期证券,长期证券交易的资本利得税只是短期证券交易资本利得税的60%。这种差别化的的资本利得税制对投资者形成长期投资理念有重要推动作用。

  综上所述,虽然国际上征收资本利得税是一种趋势,但我国目前并不具备开征股票转让所得税的条件,我国资本市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税收征管的现代化方面,还需进行一段较长时期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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