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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在药品生产企业中推行质量受权人制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12-01  浏览次数:151
核心提示:     为强化企业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意识,促进企业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明确企业质量管理工作中的责权
    为强化企业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意识,促进企业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明确企业质量管理工作中的责权,确保药品质量,山东省青岛市全力打造“青岛药  放心药”品牌群体,在药品生产企业中推行质量受权人制度。2007年10月20日,青岛市41家药品生产企业联合发出《质量安全承诺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一是切实把公众利益放在首位。药品生产质量受权人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经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全面负责药品生产质量的高级专业管理人员。受权人要树立药品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以实事求是坚持原则的态度,在履行相关职责时把公众利益放在首位,以保证本企业生产的药品的安全有效为最高准则。
 
    二是严格明确受权人职责。受权人应贯彻执行药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组织和规范企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建立和完善本企业药品生产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对该体系进行监控,确保其有效运作等等。受权人对每批物料及成品放行质量管理文件工艺验证和关键工艺参数、不合格品处理、产品召回的批准等行使决定权;对原辅材料来源的合法性、生产工艺与批准工艺的一致性、关键生产设备的选取及其他产品质量有关键影响的活动行使否决权;对生产、质量、物料、设备和工程等部门关键岗位人员的选用拥有建议权。成品放行前质量受权人应确认其生产过程是否符合GMP要求并对原辅料来源的合法性、生产工艺与批准工艺的一致性、药品是否按照标准检验以及质量保证措施等把关。
 
    三是进一步深化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质量受权人制度是青岛市继驻厂监督员制度之后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而采取的又一重要举措。质量受权人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造成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的,将依法追究受权人的法律责任。通过实施受权人制度,推动药品监管模式改革和创新,进一步加强药品生产监管,从源头上确保药品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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