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的《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经东北三省地区协调,省物价局制定了醋氯芬酸等83种省级政府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此次公布价格的83种药品均为增补进入辽宁省医保目录的药品,所列药品价格为达到GMP标准药品在辽宁省的最高零售价格,平均下调18%,最高下调20%。未列的剂型及规格,以及非GMP药品,由有关企业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十日内向省物价局申报定价资料,省物价局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公布在我省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
所列药品自执行之日起,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顺加不得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采购价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价格主管部门将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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