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么是特殊药品?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因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药品是法律规定的特殊药品,简称为“麻、精、毒、放”。另外,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兴奋剂也实行一定的特殊管理。
上述六大类药品均具有两重性,合理使用是医疗必需品,解除患者病痛,使用不当或滥用会影响到公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必须对这六大类药品的流向和用途等实施特殊管理。
2、 什么是麻醉药品,什么是精神药品?
麻醉药品是指具有依赖性潜力,不合理使用或者滥用可以产生身体依赖性和精神依赖性(即成瘾性)的药品、药用原植物或者物质,包括天然、半合成、合成的阿片类、可卡因、大麻类等。 精神药品是指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者抑制,具有依赖性潜力,不合理使用或者滥用可以产生药物依赖性的药品或者物质,包括兴奋剂、致幻剂、镇静催眠剂等。
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3、 我国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品种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公安部、卫生部制定、调整和公布。 目前我国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有121种,精神药品有130种。国际药物管制公约列入管理的麻醉药品118种,精神药品有116种,以上品种在我国均列入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管制。我国医疗用麻醉药品共21种,医疗用精神药品共31种。
4、 我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现状如何?
目前我国有麻醉药品生产企业13家,第一类精神药品生产企业13家,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生产企业36家,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生产企业144家。在我国生产上市的麻醉药品批准文号共89个,生产上市的精神药品批准文号491个。 我国现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全国性批发企业3家,区域性批发企业571家,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企业2279家,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447家。
5、 我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基本制度是什么?
《药品管理法》规定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出口实行准许证制度。
《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基本制度有:
1) 种植、生产实行总量控制、生产(种植)定点和计划管理。
2) 开展实验研究活动(以医疗、科学研究或教学为目的的临床前药物研究)需经批准。
3) 实行定点经营制度,并规定布局和销售渠道。
4) 医疗机构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购用印鉴管理。
5) 专用处方。
6) 运输或邮寄实行运输证明或邮寄证明管理。
7) 对已经发生滥用且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要采取一定期限内中止生产、经营、使用或者限定其使用范围和用途等措施。对不再作为药品使用的,应当撤销其药品批准文号和药品标准。对上市销售但尚未列入管理制的药品发生滥用,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要及时将其列入管理或调整管制类别。
8) 建立监控信息网络,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进货、销售、库存、使用数量和流向实行实时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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