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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包装必须标注标识 无标识可处1万元罚款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11-29  浏览次数:89
核心提示:     本报讯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国家质检总局第102号令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
    本报讯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国家质检总局第102号令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这是记者昨日从烟台市质量技术监督信息研究所获悉的。

新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是在现行食品标识标注有关规定及相关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食品标识监督管理规定的重申和补充。内容共五章四十二条,分别对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食品标识的标注形式、法律责任作了具体的规定。新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食品的产地、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净含量、食品的配料清单、产品执行标准号;如食品标准要求标注食品的质量等级、加工工艺的,应当相应地予以标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还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新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还明确了相关的法律责任,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责任: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未附加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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