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企业内部分工不合理。有些企业的检验部门和生产部门并在一起,存在生产指挥检验的不合理现象。而根据《细则》要求,检验部门或人员必须独立行使权力,并对质量问题有否决权。
二是企业不愿投入整改费用。据了解,目前食品用塑料制品企业中,中小企业约占95.9%,如按具体产品要求进行整改,需投入一定费用,但一些企业不愿投入。
三是企业普遍不按文件操作。有些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部门及岗位职责规定不适当,技术管理制度不完善,工艺文件不受控,没有技术文件控制清单,甚至抄袭或照搬别人的文件。
四是清洁生产存在严重问题。不少企业生产环境脏乱,有杂物堆放,车间内墙根裂缝掉有土块,缺乏对个人卫生的监控。上述问题与《细则》的要求严重不符,说明车间管理者缺乏清洁生产意识,设备保养责任没有到位,卫生制度没有落实。
五是企业检验能力弱。很多企业没有相应的实验室等检验场所,检验员少且没有资质,缺乏检验手段,没有检验规程,只能完成简单的出厂检验和过程检验,对于原辅材料只能核对数量,按合格证验收,很难适应从源头把关的要求。
六是质量管理体系(QMS)未突出产品特点。有些企业虽按ISO9001标准建立并实施了QMS,但直到现在还没有更好地理解产品特点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因此QMS与市场准入体系差距较大。产品是指塑料包装器具等制品,其特点为食品用,应满足食品卫生法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以上问题,希望能引起有关企业的高度重视,并积极改造,否则很难通过国家审核组的严格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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