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针织工业协会成立于1990年,因为国家机构改革,协会的主管单位发生变更,为此协会章程也应做相应修改。另外,根据民政部的要求,对章程中的其他条款也做了相应修订。协会章程的修改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不日即将生效。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原第三条”本协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注册,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现调整至第四条,内容修改为“本协会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国纺织工业协会的代管”;关于第四章 “组织机构”原第十二条中对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年限等内容的表述,调整至现在的第十五条,将原”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 “中的”四年“修改为”五年“,现第二十五条中协会领导的任期年限随之修改为”五年“;删去原第十二条中”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由秘书处于15日前通知会员“的内容;删去原第十五条中的”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以及“理事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每两年召开一次“的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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