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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城造纸07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11-29  浏览次数:102
核心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发生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情况。 

  二、会议召开 

  1.召开时间:2007年1月26日上午9:00 

  2.召开地点:辽宁省凌海市金城街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吕立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8569.31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9.77%。 

  2、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1人,代表股份8565.04万股,占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69.2%; 

  3、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4.272万股,占公司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0.026%。 

  四、提案审议情况 

  《关于公司为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锌厂进出口总公司和葫芦岛东方铜业有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 

  同意8569.31万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同意8565.04万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5%;反对0股;弃权0股。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同意4.272万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0.05%;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辽宁文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开胜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认为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辽宁文柳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城造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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