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该《办法》,从事食品交易活动的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必须设立负责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或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控食品安全状况。如果经销商想入市,必须与市场签订食品安全保证协议,明确食品经营的安全责任。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市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记录在案。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确认,市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依法报相关部门处理。此外,现场制作销售食品应当具备保障食品安全的设施设备和条件,远离污染源,并应在消费者可视范围内操作。
同时《办法》还鼓励市场与食品生产基地、食品加工厂“场地挂钩”、“场厂挂钩”,建立直供关系及经销商管理制度,即市场应当建立经销商管理档案,如实动态记录经销商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经营产品和信用记录等基本信息。经销商档案至少保存两年。而违反其中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被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还指出,鼓励市场申请绿色市场认证,并使用相应的认证标志。禁止冒用、使用伪造包括“绿色”标志在内的认证标志,商务主管部门将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
对于该《办法》,不少市民和消费者在表示欢迎的同时也提出一些意见。“立法的本意非常好,只是要有针对性及可操作性。个人认为,这个草案真是过于草了点。”广西贵港市商务稽查支队的有关人士在该征求意见网页上留言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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