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丹红分为Ⅰ、Ⅱ、Ⅲ、Ⅳ号,均为工业染料,我国食品生产加工中严禁使用。
质检总局责成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涉嫌的河北白洋淀国华禽蛋加工厂等生产加工场所的涉嫌产品进行封存检查,并对其产品抽样检验。
质检总局要求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辖区内的蛋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应立即开展专项检查,凡是发现苏丹红的,要立即责令企业停止生产、停止销售、查封成品,并责令企业召回含有苏丹红的产品。
质检总局同时要求各地质检部门加强对生产苏丹红化工企业的监管,掌握其产品流向,责成企业一律不得将苏丹红销售给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凡是发现苏丹红流向食品企业的,要坚决查明其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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