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事故1小时内要报告
当食品安全出现重大事故,严重危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时,在场或知情的消费者是“闲事不管”,还是主动介入做点什么?根据近日印发的《杭州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操作手册(试行)》,消费者也要承担“报告责任”,且不得瞒报、迟报、谎报。
科学化、规范化的“应急预案操作手册”的制订,意味着我市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关部门在应对处理上,就能做到胸有成竹,迅速及时,有条不紊。在“应急预案操作手册”的“报告系统”里,对食品事故的发生,明确了食品安全事故报告、通报时限及责任主体。
记者看到,责任报告单位规定是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食品检验机构、医疗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市和区、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局)。
责任报告人为行使职责的市和区、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局)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同时明文写入消费者也是责任报告人———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对于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范围,“应急预案操作手册”规定,凡是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数较多的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的都属报告范围。
在报告时限上,“应急预案操作手册”也有较明确的规定。事故发生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根据“报告程序”,记者了解到,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区、县(市)政府和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局)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市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必要时市政府向省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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