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初,当时患有心血管和类风湿疾病的张女士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李某,李某得知其患病的情况后,推荐了自己代销的御米油(又称“罂粟籽油”)系列产品。2005年4-5月期间,张女士分别从李某处购买了两套总价为12160元的油产品。但她服用了价值千余元的产品后,身体就出现了不适症状,病情更未见任何好转。而最令张女士气愤的是,她无意中发现这种“油药品”原来是国家限制流通的产品,由于该产品是从麻醉药品“罂粟种籽”中榨取的食用油脂,我国一向实行严格管制。张女士立即找到产品推销人李某,要求退还未用完的“油药品”,双方协商不成,遂引发诉讼。
按理说张女士购买了御米油系列产品并支付了价款,买卖双方的合同关系已成立。然而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交付的御米油系列产品是利用新资源生产的食品新品种,确属国家规定的限制级流通物,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罂粟籽油脂”已纳入我国新资源食品进行管理,上市前应按规定检验合格后才能经销。其包装、销售宣传都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而目前国家有关部门仅指定甘肃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可以利用罂粟籽榨取食用油脂。被告李某作为出售国家限制流通物的推销人,未就售出的御米油系列产品提供符合规定的审批手续,其销售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尤其在该产品宣传资料中,李某介绍其功能时用“油到病除”等夸大措辞,确有引起消费者误解的虚假宣传成分,具有欺诈情形。法院因此一审判决,支持张女士要求退货返还价款,并赔偿一倍货款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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