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原告方陈述,2006年6月3日下午5点左右,王女士带着七岁的儿子小北来到位于朝阳区左安门外的北京物美综合超市有限公司物美方庄东店购物。在允许自由进入的服装区,王女士看上了一件衣服便试穿。正在此时,小北看到防在墙角的一瓶“冰红茶”,就拿起喝了两大口。谁想到,这冰红茶的瓶子里装的却是大半瓶敌敌畏。当即,摊主和王女士把孩子送往附近的东方医院治疗。医生接诊后,又让他们迅速把孩子送往307医院抢救。
晚上十点,307医院又建议转至儿童医院抢救。到了儿童医院,由于交不起押金,孩子只好在急诊室里抢救治疗,经诊断为:有机磷农药中毒;消化道出血。治疗到了6日,病情才基本稳定。为抢救和治疗孩子,王女士先后支付了医疗费3506.45元,救护车费315元,交通费852元,住宿费1000元。
事故发生后,王女士曾报警,经派出所民警调解,被告只同意支付3000元,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王女士认为,被告在允许顾客自由进入的超市内,在明显位置放置用冰红茶瓶存放的毒药,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致使7岁的小孩误服,被告应当承担全部的责任。因此诉请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医疗费、救护车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万余元。
据悉,朝阳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事后,据王女士讲,当时瓶内的液体颜色和冰红茶十分相似,无法辨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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