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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鲜令”再次缓期执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11-28  浏览次数:143
核心提示:     原本是液态奶产品包装“禁鲜令”执行大限的6月1日,却又迎来了一次“缓期执行令”。   
    原本是液态奶产品包装“禁鲜令”执行大限的6月1日,却又迎来了一次“缓期执行令”。

    中国奶业协会副理事长王怀宝昨日向记者透露,国家标准委5月31日发出“国标委农轻[2006]38号通知”,通知要求,“凡符合GB7718-19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及相关标准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可延期使用至2006年11月1日。”

    王怀宝向记者传真了国家标准委上述通知的全文。记者看到,这份通知全文不过百余字,而且没有落款与公章。王怀宝表示,通知原件如此,从一个角度说明了有关部门在“禁鲜”问题上的矛盾。“这是一个被动的、迫不得已的、羞羞答答的说法。”王怀宝评论说,而且这个通知把国家预包装准则的执行“倒退了12年。”

    据介绍,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是在原有的GB7718-19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基础上经修改更名而来。《通则》原定于200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规定,“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经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2004年8月1日,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出版发行了《食品标签国家标准实施指南》,意在对《通则》进行解释。《指南》明确提出,“只要经过任何一种加工处理就失去了生鲜的意义。” 
 目前国内市场上销售的液态奶有两种,其一是新鲜牛奶经过杀菌处理后直接销售,如巴氏杀菌乳和灭菌乳;另一类则是将奶粉还原成液态奶,其所使用的奶粉主要是进口奶粉。《指南》的上述规定,意味着所有乳制品包装标识上均不能使用“鲜”字,从而使得不是由奶粉加工的液态奶丧失了应有的竞争优势。经过这样解释后的GB7718-2004后来被业内称为“禁鲜令”。

    “禁鲜令”出台后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就在去年9月底,国家标准化委员会下发通知,暂缓执行原定200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通则》与《指南》,将“鲜”字禁令推迟8个月到今年6月1日开始执行。

    国标委这份最新通知称,之所以延后执行“禁鲜令”,是为了“减少企业损失”,因为有部分企业标签库存量较大。王怀宝认为,“到今年11月1日,你就看吧,他们还得往后推。”王怀宝表示,“禁鲜令”之所以迟迟不能执行,根本原因在于它不科学、违背国际惯例。

    “标不标‘鲜’看起来是个学术之争、观点之争,实际上是利益之争。因为如果允许巴氏奶标鲜,那些进口和经销奶粉,把奶粉还原成牛奶的企业利益就会受到冲击。”

    △光明产品的外包装上依然打着“鲜”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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