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进人员所需条件
引进人员须符合以下条件: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身体健康,年龄在45周岁以下(1962年9月1日后出生);符合申报职位所要求的具体条件,其中行政岗位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两年以上实际工作经历。
引进单位根据《兰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试行)和引进职位条件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引进单位按照资格审查情况,报市委组织部审定后,通知符合报名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前来实地考察并参加统一召开的洽谈会。对正式任职的所有引进人员,由组织部门集中进行任前培训,培训结束后正式上岗。
重点引进6类人才
人才引进的重点为在国内外学术技术领域处领先水平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和优秀拔尖人才;取得硕士、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懂技术、善经营管理的复合型高级人才;兰州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新兴产业等领域急需的具有硕士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拥有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并属国内先进水平的人才;其他具有特殊才能或重大贡献的人才。
引进形式灵活多样
引进高层次人才实行灵活多样的形式,既可调入任职,也可挂职或聘用,还可采取不离开原单位来兰州兼职、讲学、咨询、进行科研与技术合作等柔性流动方式。引进人员的户籍是否迁转,由本人自愿决定。工作一年后如不适应工作岗位,可视具体情况重新安排相应岗位或根据本人意愿调离兰州。
待遇优厚 可特事特办
引进人才享受的有关待遇为:凡签约在兰州工作五年以上者,用人单位可发给在兰州市购置住房的安家补助费。标准为“两院”院士50万元,“突贡”、“特贴”专家和“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20万元,省部级优秀专家10万元,其他人员5万元。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安家补助费由用人单位与同级财政协商后,由财政统一解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安家补助费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
引进的特聘科技专家和首席教授,在聘用期内除按标准发给工资外,聘期内按每月1500元的标准发放给岗位津贴,其中属市重点研究课题、重点建设项目的,在项目经费中列支;属省级以上重点学科、专业的,列入部门经费预算。解聘后,岗位津贴随之取消。由市委人才办牵头组织每年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组织一次集中体检。
引进高层次人才担任党政机关领导职务或企事业单位相应管理职务的,享受同级干部岗位工资和相关待遇。试用期内,由市委人才办给引进人才每人发放2万元的生活补贴;按“柔性”流动引进人员,每年在兰州工作六个月以上,一次性发放生活补贴1万元。生活补贴列入当年的市人才专项资金计划。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生活补贴。
对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在引进过程中如遇引进人才原单位不配合的,可特事特办,对引进的人才由组织、人事部门按引进岗位相对应的职级,重新编制人事、工资档案,享受现岗位待遇。
从博士后流动(工作)站出站的高层次人才可直接确定为副高级职称;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人员,根据科研成果可以破格申报正高级职称。引进人员为兰州经济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的,市委、市政府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本人及其配偶、子女调(迁)入兰州市的,免收调动、入户过程中的一切费用,需要实行人事代理的,由政府人事部门免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配偶及其子女系农业人口的,可办理城镇户口;随调配偶、子女工作由用人单位与人事部门协调解决,未成年子女入学由教育部门负责协调安排。以项目创办企业或技术项目参股方式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无形资产所占比例,享受兰州市现行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带项目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项目产生效益后,享受有关奖励政策。经资格审查符合报名条件、参加洽谈会的兰外人员,由市委组织部一次性发放交通补助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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