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王 热搜: 工具  进口食品  鱼小文  新疆商业网  武功  新疆  136  帽子  祝永亮  乌鲁木齐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商海龍吟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9月1日起实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11-28  浏览次数:88
核心提示: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生 

  第三章 学校 

  第四章 教师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本文共分 [1]  [2]  页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网站顾问 | 会员服务 | 版权声明 | 服务条款 | 联系方式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新ICP备150038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