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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7年师资培训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11-28  浏览次数:136
核心提示:  关于实施高技能人才师资培训示范项目暨做好2007年师资培训工作的通知 (劳社厅函[2007]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劳
 关于实施高技能人才师资培训示范项目暨做好2007年师资培训工作的通知

(劳社厅函[2007]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5号)精神,切实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根据《关于做好高技能人才相关基础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33号)要求,拟在“十一五”期间组织实施高技能人才师资培训示范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十一五”期间,运用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对承担高技能人才培养任务的技工院校“一体化”专业骨干教师,开展以新知识、新技能、新方法、新工艺等为主要内容的示范性高端培训,加快建立一批专业化、高素质、高技能教师队伍,并以此带动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高,不断提升高技能人才培养水平。2007年培训520名教师。
    二、培训专业
    2007年以社会急需、院校急缺的专业作为中央财政补贴的方向。在现代维修电工新技术、现代数控加工新技术、汽车维修新技术、现代模具设计与制造新技术、现代制冷与空调新技术等5个专业开展示范性师资培训。
    三、参加培训的教师条件
    参加培训的教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四项条件:
    (一)具有高级以上(含高级)教师职称和技师以上(含技师)国家职业资格的“一体化”教师;
    (二)在本专业教学教改、科研革新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具有培养前途的专业带头人或骨干教师;
    (三)在技工院校教学一线工作,热爱技工教育事业,工作责任心强;
    (四)原则上从事职业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5年,年龄不超过45周岁。
    四、培训时间和地点
    (一)培训时间
    培训将主要集中在7—8月份暑期进行。
    (二)培训地点
    我部面向社会,择优选择一批培训条件好、培训质量高的技工院校、高等学校、公共实训基地和大中型企业的培训中心承担高技能人才师资示范性培训任务。
    五、工作要求
    (一)组织管理机构。我部培训就业司负责对高技能人才师资培训示范项目进行总体规划和综合管理,于每年二季度公布本年度高技能人才师资示范性培训计划。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指导中心下设高技能人才师资培训示范项目办公室,负责对项目进行全程管理、质量监控,并提供技术支持。项目办公室将建立专家队伍,对师资培训活动进行监控和评估。
    (二)培训经费。中央财政对确定的高技能人才师资示范性培训专业给予补贴,主要用于与培训直接相关的所有费用,如教师讲课费、场地费、实训耗材费、教材资料费等。学员交通费、食宿费等由派出单位承担。
    (三)名额分配和报名。我部根据各地技工教育发展状况和教师分布情况,同时结合部分地区承担我部技能扶贫任务的相关情况,确定了高技能人才师资培训示范项目的分配名额。各地要严格按照分配的名额,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培训,并重点向我部高技能培训联合委员会成员校和积极承担技能扶贫任务的技工院校倾斜。要组织参加培训的教师认真填写《参加2007年高技能人才师资示范性培训人员推荐表》,并由省里汇总制作花名册,统一将花名册(电子版)和推荐表于6月11日下午5点前传真项目办公室,同时,请将推荐表原件和被推荐教师照片(每人3张2寸近期免冠照片)邮寄项目办公室。
    (四)考核和发证。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要认真按照项目办公室审定的培训大纲组织培训和考试。参加培训的教师要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掌握本专业最新知识和技能。对经考试合格者,颁发项目办公室统一印制的高技能人才师资培训合格证书。该证书可作为教师岗位职务聘任和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项目办公室将对获证教师建立档案,纳入高技能人才师资资源库。
    联系人:陈蕊、朱伟峰、翟涛
    联系电话:(010)84640327、(010)84208450、(010)84640327(传真)
    E—mail:zhazhoutian@yahoo.com.cn
    cr.1964@163.com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路3号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培训处(邮编:100101)

附件:1.2007年高技能人才师资示范培训安排
    2.2007年高技能人才师资培训示范项目名额分配表
    3.参加2007年高技能人才师资培训示范项目人员推荐表
    4.参加2007年高技能人才师资培训示范项目人员花名册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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