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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度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责任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11-28  浏览次数:173
核心提示:    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为增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为增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意识,促进职业技能鉴定事业健康发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在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同意,草拟了《2007年度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责任书(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发给你们,请务必在5月28日前,将修改意见以传真方式反馈。 
  联系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质量督导办公室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路3号 邮政编码100101 
  联 系 人:徐楠楠 
  联系电话:010-84661125 传 真:010-84661120 
  附件:《2007年度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责任书(征求意见稿)》点击下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 
2007年度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责任书 
(征求意见稿)
  一、质量目标 
  (一)贯彻客观、公正、科学和规范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方针,不断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确保职业技能鉴定的有效性。 
  (二)遵循’社会效益第一,质量第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工作原则,增强职业技能鉴定公信度,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满意度。 
  (三)严格执行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制度,完善体系、明确职责、做好监督,重点治理容易产生质量问题的工作环节。 
  二、质量要求 
  (一)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未制定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需要开展鉴定的,应当按规定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批。 
  (二)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考评活动,凡国家题库行业分库有的职业(工种),其试题从国家题库中提取;未建立国家题库行业分库的职业,应组织专家按照命题技术标准要求,编制相应试卷;鉴定所(站)不得自行命题组织鉴定。 
  (三)加强质量督导队伍建设,完善质量督导管理及实施办法,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开展各项质量督导工作。 
  (四)实施职业技能鉴定考评活动,须坚持考评小组评价制度,考评人员的使用,须执行交叉、回避、轮换制度,并做好考评记录。 
  (五)进一步规范鉴定工作秩序,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严格按照鉴定许可规定范围开展鉴定,杜绝超范围开展鉴定行为。 
  (六)严格执行职业技能鉴定半年质量指标通报和不定期质量情况通报制度。对本行业(企业集团)内发生的违规案件,应严肃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时上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监督管理,并落实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红黑榜’制度。 
  (八)加强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简称证书)的管理,按规定渠道购买证书,不得自行印制证书和在行业、地区之间购买。同时,要严格证书核发程序,鉴定合格人员的证书由行业(企业集团)鉴定(指导)中心审批后统一发放。 
  三、违规处理 
  (一)对本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内部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按有关纪律规定处理。 
  (二)对本行业(企业集团)所辖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和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按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三)对于包庇、隐瞒和不查处违规问题的行为,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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