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称,为了引导合理消费,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11月30日晚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12月1日起,将对零售价格130万元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加征税率为10%的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