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规定,为适应就业创业新形势,由原来的小额贷款政策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贷款对象扩大。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在原有的范围基础上调整扩大为:城镇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别是将以上群体妇女,纳入重点对象范围。
贷款额度统一。个人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符合条件的贷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可适当提高。
贷款期限调整。创业担保贷款期限由原来的最高不超过2年调整为最高不超过3年;贷款经经办金融机构认可,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限内贷款不贴息。
贷款利率确定。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贴息。
小微企业促进就业创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并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