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修正案中引起热议的禁止在义务教育阶段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规定,朱之文专门向外界做出解释。他说,义务教育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是政府必须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也是国家强制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义务教育的属性决定了其不适合由营利性的民办学校来实施,否则就有可能影响义务教育政府责任的落实,影响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甚至会加重人民群众的负担。
此外,朱之文还对社会上认为该法不是促进法而是“促退法”的看法作出了回应。他表示此次修法将对民办教育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管理,可以从法律上破解困扰民办教育发展的学校法人属性不清、财产归属不明、支持措施难以落实等等这些瓶颈问题。这就扩展了民办教育发展的空间,明确了民办教育的发展形式,有利于政府加大扶持的力度来落实差别化的扶持政策,促进非营利性和营利性这两类民办学校各安其位、健康发展。第二,此次修法充分考虑到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特点和现实,对现有民办学校举办者的权益给予了充分的保障,包括学校终止的时候可以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明确了举办者依据学校的章程,参与学校办学和管理的权利等等,这有利于建立稳定发展的一个制度环境。第三,进一步完善了对民办学校的扶持政策,健全民办学校学生的资助制度,规定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财政、税收优惠、土地、收费等方面的扶持政策。特别是规定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在税收、土地等方面享有同等的政策,明确了鼓励的方向。第四,进一步强调了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的合法权益,并鼓励民办学校按照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这就为民办学校教师发展和权益保护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第五,在健全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优化监管措施,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做了相应的规定,有利于推动建立依法办学、公平竞争、监督有力的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