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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推动“乡规民约”全覆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1-21  来源:新疆天山网  浏览次数:203
核心提示:“乡规民约是村民群众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村实际作出的村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行为规范,将直接影响整个乡村社会治理的价值取向,有利于激发群众参与生产、勤劳致富、远离宗教极端的主体意识、竞争意识,帮助群众确立法治观念、树立稳定意识,进而推动乡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全面进步。”1月20日,在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分组讨论会上,自治区政协委员、新疆法学会专职副会长曹剑说。
    “乡规民约是村民群众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村实际作出的村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行为规范,将直接影响整个乡村社会治理的价值取向,有利于激发群众参与生产、勤劳致富、远离宗教极端的主体意识、竞争意识,帮助群众确立法治观念、树立稳定意识,进而推动乡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全面进步。”1月20日,在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分组讨论会上,自治区政协委员、新疆法学会专职副会长曹剑说。

    在此次政协会议上,曹剑带来了积极推动建立乡规民约,充分发挥好村委会依法治理作用的建议。曹剑说,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关于推进依法治疆建设法治新疆的意见》,积极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深入开展规范和完善《乡规民约》、《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社会规范工作,将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去极端化”等内容写入各类社会规范中,使各类社会主体在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中有规可依、有章可循,群众参与管理的自主性也得到了充分发挥。

    “如阿克苏温宿县要求乡镇村组(社区)把不参与非法宗教活动、不着‘吉里巴甫’服、不藏匿非法宣传品等要求纳入《村规民约》、《社区居民公约》、《在职离退休干部民族宗教事务公约》。全县97个行政村和9个社区实现了村民公约全覆盖,有效推动了农村社会管理机制的创新,激发了基层农牧民参与维护社会稳定的积极性。喀什市部分乡镇也对村规民约做了详细的制定,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曹剑说,实施乡规民约增强了村民和基层组织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的能力,有利于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水平。

    但是目前各地推动引导乡村建立完善和实施《乡规民约》发展还不平衡,存在一些问题。“一些基层组织缺少必要的法律常识,出现乡规民约与法律产生冲突的现象;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乡规民约的整合、引导和制约作用发挥不够明显,指挥力度不够;乡规民约的教化作用发挥还不够明显,还需进一步加强理论研究。”曹剑表示。

    为此,曹剑建议由自治区依法治区办牵头,定期开展对村委会干部普法教育轮训工作,重点培训《宪法》、《村民自治法》等与农村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党委关于稳定工作的一系列政策和乡规民约的制定规范,确保每一个村都有知晓法律干部的村干部。建议各级人大、政府法制部门加强对乡规民约制定的指导力度,尽快出台相关指导性意见;建议自治区规划办将“新疆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建立实施《乡规民约》,维护社会稳定问题研究”列为重点课题,加强研究,确保成果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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