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要将新农保和城居保整合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整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自治区党委政府将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列为改革的一项重点目标任务。2009年以来,自治区先后进行了新农保和城居保试点,并在2011年提前实现了制度全覆盖。两项制度的建立受到了城乡居民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但是,由于两项制度还存在着政策不尽一致、制度不够完善的问题。如基础养老金标准不同、缴费档次选择余地小、丧葬补助金制度没建立、经办管理分散等问题;各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缺乏有效衔接,难以适应城乡之间劳动力和人口流动逐渐加大的形势等。如不适时解决这些问题,会阻碍制度效应的充分发挥,不利于缩小城乡差距,不利于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
二、我区新农保和城居保的合并在政策上有哪些创新?
答:一是大幅增加个人缴费档次。原新农保和城居保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1000元10个档次,《实施办法》在保留原10个档次的基础上新增加 1500元、2000元、2500、3000元4个档次,共14个档次。参保人可根据家庭经济条件和意愿自主选择缴费档次,逐年缴费,多缴多补,多缴多得,给予城乡居民平等的自主选择权,为有更高缴费意愿和缴费能力的居民提供了更多选择。自治区将根据国家规定及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二是将新农保原来的每人每月55元基础养老金提高至100元,和城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一致。三是建立了丧葬补助金制度。参保人死亡的,给予一次性丧葬补助金,补助标准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4个月,即400元。这是新建立的制度,原来新农保、城居保试点政策中没有,这项制度的建立,进一步实现了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制度上的平等。
三、统一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不是每个人都领取同样的养老金?
答:城乡居民养老金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基础养老金,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制度实施时已经到了60周岁的老人,没有个人账户,仅领取基础养老金,在同一个统筹地区内基础养老金人人都一样,是公平普惠的。养老金多少的差别主要取决于个人账户养老金,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多少主要取决于个人选择的缴费档次高低和缴费时间长短。因此,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统一后,并不意味着每个人都领取同样标准的养老金,而应当理解为统一制度为每个人提供了同等的机会和权利,养老金领取标准高低取决于个人。
《实施办法》为每个参保人建立了终生记录的个人账户,并且建立了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也就是说,除了国家和各级政府补助的基础养老金以外,随着时间的延续,养老金待遇水平高低主要取决于个人缴费档次高低和缴费年限长短。因此,有经济能力的居民应当早参保、早缴费、多缴费,以便晚年生活有更好的保障。
四、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答:《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保。这样采取排除法来界定参保范围,实际上就是除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以及在校学生以外,其他所有年满16周岁的城乡居民全都包括在内。
五、参保人员怎样缴费?
答:参保人在14个缴费标准档次中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在缴费时间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指定的金融合作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使持卡人通过社保卡实现缴费和待遇领取。
六、村集体或社区怎样给予参保人缴费补助?
答: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3000元标准。
七、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的补贴是多少?
答: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适当增加补贴金额。缴100元补5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增加补贴不少于5元,以此类推。如果选最高档次3000元缴费,补贴不少于115元。当地政府可适情增加补贴额。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按年度补贴到位。
八、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有特殊政策吗?如果有,标准是多少?
答:有。政府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每人每年按最低缴费档次100元给予全额代缴。
九、怎样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有利息吗?
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十、参保人中断缴费后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因故中断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缴费时,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连续计算。
十一、个人账户资金是否可以提前支取?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参保人年老时的养老金发放,不得提前支取或挪用。
十二、基础养老金是怎样确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是怎样计算的?
答:目前,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由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给予补贴。基础养老金标准根据国家规定和我区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139这个系数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一致。
十三、对缴费年限多的参保人有没有鼓励政策?如果有,条件是什么?
答:有。参保人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在15年的基础上,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月加发基础养老金不少于2元。鼓励参保人尽早缴费、连续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十四、领取养老金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答: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 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并且没有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十五、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至今未领取基础养老金的,可否领取?
答: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城乡居保制度实施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十六、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参保人距规定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或超过15年的如何缴费?
答:参保人距规定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十七、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怎么办?
答:参保人死亡,其法定受益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其死亡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包含政府补贴)可依法继承。
十八、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怎么办?丧葬补助金标准是多少?
答: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除将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含政府补贴)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外,并按规定支付一次性丧葬补助金,补助标准为目前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4个月,即400元,由地县级财政支付。
十九、冒领养老金怎么办?
参保人死亡后不按期报告,其亲属或其他赡养人等冒领养老金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取消其丧葬补助金领取资格。
二十、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是否能够转移接续?怎样接续?
答:能够接续。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保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转自:http://news.ts.cn/content/2014-11/20/content_1073898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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