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11月13日),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处向各区(县)相关人员传达了自治区《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对补费经办流程等相关事宜进行部署。
在此之前,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只能通过仲裁或法院判决等方式,才能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补缴。但随着《社会保险法》的实施,群众反映的中断补费、漏保补费等利益诉求增多,自治区此次出台的政策,解决了三类群体的主要诉求,即中断缴费的参保人员要求补缴养老保险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国有身份职工要求解决养老保险问题;与各类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已脱离原单位的城镇劳动者要求参保补费。
根据乌市养老保险工作的实际情况,第三类群体的诉求比较多,也更为迫切,尤其是其中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养老处处长杨秀春表示,这中间有一部分符合条件的,可能已经被纳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范围,并按照政策正在领取养老金,他们如果愿意,可以申请补缴工作期间养老保险费,自缴清费用次月起按城镇企业职工标准领取养老金。
据悉,当前乌市领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的人员,主要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缴费直接纳入统筹的,标准为每月100元。而企业职工退休人员养老金,经连续十年调整,现人均每月2376.6元。
自治区政策10月1日开始执行,现在为什么还不能办理补费?对于部分市民的询问,杨秀春表示,在政策框架下,具体操作流程、表格等都需要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拿出章程,现在工作已经部署,符合条件人员、有意向的,可以先准备相应材料,待各街道、社区此项工作开始后,即可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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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群体补费办理地点不同
企业已参保职工,未按规定足额缴费、中断缴费或未按养老保险起始时间参保的,已参保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的,在当前参保所在地的社保分局办理补费手续。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与各类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已脱离原单位的其他城镇劳动者,本人自愿要求补缴工作期间养老保险费的,以及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国有身份的人员,补费事宜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处咨询办理。
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曾在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工作满三年以上且在今年10月1日前具有城镇户籍的,在街道、社区咨询办理补费事宜。
超龄补费需原始资料
乌市单独列出了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纳入养老保险统筹的经办流程。
申请人需提交个人参保补费申请,提供证明与本人工作经历相应的原始档案材料,填写《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提供的能够证明其工作时间和经历的材料包括:《劳动合同书》、企业录用时的审批表及职工花名册、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用人单位历年工资发放名册及其他能够证明工资发放情况的相关资料、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各种证明书和获奖证书等原始资料,用人单位因破产、解散等原因已不存在的,应向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要求;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均不存在的,可直接向原工作所在地街道(社区)提出要求。
申请人所在街道(社区)或原单位接到申报材料后,开始审查、公示、签署意见、逐级报上级人社部门审查、公示。这期间,申请人需根据要求提供工商银行卡、身份证、银行小票、两张近期1寸免冠照片等。
转自:http://finance.ts.cn/content/2014-11/14/content_1071472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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