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京贸环达(北京)咨询有限公司(www.aqsiqservice.com)是一家怎样的机构?
答:京贸环达(北京)咨询有限公司(www.aqsiqservice.com)一直专注于废物原料境内外企业注册登记服务,全球范围内,目前已成功接受我司提供AQSIQ相关服务的境内外公司达600家之多,无论您的公司处在哪个国家或地区,我司都有客户在您的国家或城市,或许某个接受过我们服务的客户就在您身边。京贸环达依靠良好的渠道资源和踏实、高效、专业、诚信的工作作风赢得国内外广大客户的一致认可,使京贸环达人感到无比的感激与欣慰。公司业务主要为AQSIQ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申办、续延、增项、变更、现场评审培训指导;进口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证书申办、增加利用单位、现场评审培训指导;进口许可证协办、境内外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等。
2.如何才能查到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相关公告及注册登记申请书?
答:《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9号)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98号)可以通过国家质检总局网站或京贸环达(北京)咨询有限公司网站(www.aqsiqservice.com)查询或下载。《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书》。
3.进口废物原料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应提交哪些材料?怎样提交?
答:根据管理办法第九条、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国外供货商申请注册登记一般需要提交五项材料。国外供货商需要按照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注册登记材料。书面注册登记申请材料也可在国家质检总局一楼办事大厅当面提交。欲当场审查材料是否可以被受理者应备供货商委托书正本、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壹份。每日当场审查拾份。国家质检总局不受理传真或者E-mail方式提交的注册登记申请材料。
4.国外供货商在进口废物原料电子监管系统上成功提交注册登记申请后,如发现录入系统的信息有误,该如何处理?
答:供货商在注册申请材料被受理前可以登录进境货物检验检疫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修改登记信息,供货商在成功修改注册登记信息后应立即向国家质检总局递交新的申请书。在国家质检总局受理申请后,国外供货商如发现录入系统的信息有误,不能立即在进境货物检验检疫监管系统上再次提交申请,需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撤销申请,待成功撤销申请后,方能重新申请。
5.国家质检总局认可何种机构对进口废物原料国外供货商的商业登记文件或税务登记文件进行公证的文件?香港地区企业如何办理公证?
答:国家质检总局认可国外供货商所在国的外交部门、官方的公证部门或中国驻当地大使馆对申请进口废物原料国外供货商的商业登记文件或税务登记文件进行公证的文件。香港地区应根据《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69号)的规定办理相关公证。
6.对商业登记文件/税务登记文件复印件进行公证是否有效?
答:有效。
7.自行注册或委托其他个人或机构代理注册的,如遇到问题应如何解决?
答:国外供货商可以通过拨打质检总局电话或发送邮件进行咨询,也可以通过京贸环达(北京)咨询有限公司(aqsiq@live.cn)寻求协助,我们将帮助您诊断问题,试图解决问题。
8.需要注册登记的进口废物原料范围是什么?我司准备向中国大陆出口废钢轨,是否需要办理进口废物原料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
答:需要注册登记的进口废物原料范围是指列入限制进口目录或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废船舶除外),具体可见实施细则附件一《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书》之《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供货种类涵盖HS编码对应表》。一米以下的旧钢轨按照废物原料管理,需要办理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一米以上的按照旧机电管理并备案,具体方法请咨询检验监管司机电处86-10-82260502。
9.在贸易单证上列明的废物原料出口商是否算国外供货商?进口废物原料国外供货商是否均需提交注册登记申请?
答:国外供货商是指进口废物原料对外贸易合同的卖方,可以是废物原料的收集、加工、生产企业,也可以是贸易公司。在贸易单证上列明的出口商,视为国外供货商。
10.是否只有获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或RIOS体系认证的国外供货商才可申请注册登记?
答:各国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有很多,ISO9001、RIOS体系认证只是其中两种,废物原料国外供货商只要经官方或第三方评审机构评审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都可申请注册登记,但该认证体系需获得中国国家质检总局认可。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是申请必备条件。
11.国外供货商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是由中国的认证机构颁发的,国家质检总局是否认可?
答:认可。
12.以前没有直接向中国大陆出口废物原料的国外供货商,可以申请进口废物原料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吗?
答:可以,申请注册登记的企业应具备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9号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13.申请注册登记的国外供货商能否在文件评审不通过后补充材料?
答:经文件评审不通过的注册登记申请,国家质检总局将直接签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不予注册登记通知书》,不允许国外供货商补充材料。
14.国家质检总局对国外供货商实施现场检查是否收取费用?现场检查如何实施?
答:现场检查不收取费用,但进行现场检查需要由被检查企业协助考核人员办理签证手续并提供必要的交通和住宿等方面的协助。现场检查前,国家质检总局将书面或传真通知被检查企业。由国家质检总局派出的专家在现场按《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现场检查记录》(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98号附件8)结合供货商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进行检查。新批准注册登记的国外供货商在获得注册登记的1-2年内均要通过现场检查。
15.已获得注册登记证书的国外供货商,应如何申请装运前检验?请告知装运前检验机构的联系方式。
答:自2007年9月1日起,对装货地或发运地为日本等48个国家和地区的废物原料,国外供货商应向相应的授权装运前检验机构申请装运前检验。装运前检验机构业务范围及联系方式请查阅《关于明确授权的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业务范围和区域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7年第112号)及《关于指定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南美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为中国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140号)。
16.已注册登记国外供货商变更注册登记内容应准备哪些材料?
答:已注册登记国外供货商变更注册登记内容应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其中国外供货商地址、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国外供货商需要提供变化前后的经公证的官方文件。
17.未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已注册登记国外供货商是否可以申请增加注册登记废物原料种类?国外供货商能否在国家质检总局做出不予增加注册登记废物原料种类的决定后再次提交申请?
答:未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已注册登记国外供货商可以申请增加注册登记废物原料种类,国外供货商可在国家质检总局做出不予增加注册登记废物原料种类的决定后再次提交申请。目前尚未有国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废物原料(橡胶废料、矿产品废料、皮革废料、硅废料等)暂不受理注册登记申请和增加注册登记种类的申请。一旦相关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发布实施即可申请。
18.国外供货商应如何办理注册登记证书的延续手续?
答:国外供货商需要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90-180日间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延续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延续或变更申请均需先登录进境货物检验检疫监管系统递交电子申请,随后邮寄书面材料。
19.国外供货商是否可以同时申请变更、延续注册登记资格?
答:可以。国外供货商应先登录系统递交延续及变更申请,随后将书面材料邮寄至国家质检总局。申请书可由系统生成并打印,也可下载并打印填写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98号附件。
20.国外供货商的注册登记证书已过期,是否需重新办理?
答:未按时提交延续申请的国外供应商,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期满后,其注册登记资格自动丧失,应按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重新办理申请。
21.我司不慎将注册登记证书遗失,应如何补办?
答:注册登记证书遗失,国外供货商应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注册登记证书遗失声明和补发申请。
22.国家质检总局通过怎样的形式告知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受理、审核情况?
答:国家质检总局会通过邮寄通知书的方式告知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受理、审核情况。通知书或证书将邮寄至国外供货商办公地址。另外,国外供货商在电子提交注册登记申请成功后,申请人可以获得查询密码,了解申请注册登记工作的评审进展状况。
23.中国环境保护技术法规和相关环境控制标准资料目前主要有哪些?可从哪些途径得到?
答:中国环境保护技术法规和相关环境控制标准目前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国家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 进口可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等。这些法规和标准,注册登记申请企业可以访问中国环境保护部网站http://www.mep.gov.cn/ 或通过互联网络检索到。
24.进口废物原料国外供货商应如何准备需提交的相关资料?
答:(一)《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书》:应按照《<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的要求,通过“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电子监管系统”在线填写完毕后提交,打印生成。注册申请书需有法定代表人手签名和企业印鉴原件,需提供正本。
(二)经公证的税务登记文件,有商业登记文件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商业登记文件。
(三)组织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说明。
(四)标明尺寸的固定办公场所平面图,有加工场地的,还需提供加工场地平面图以及上述场地的真实、完整视频文件或者3张以上全面展现上述场地的照片。
(五)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或RIOS体系等认证证书彩色复印件及相关作业指导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