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失业保险处了解到,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10个百分点,即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在第1至第12个月的,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含“三险一金”)的80%领取,期限在第13至第24个月的按75%领取,而不再是以前的70%和65%。
相关负责人介绍,调整后的比例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相应差额将予以补发。
根据2013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提高比例后,失业保险金标准最高由2013年的847元增至968元,最低由562.3元增至648.8元,分别增加121元、86.5元。
乌鲁木齐2013年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020元,依据这个标准,提高比例后,失业保险金期限第1至第12个月,失业保险金由原来的714元涨到816元,失业保险金期限第13至第24个月,由原来的663元涨到765元,皆增加102元。
有一点需要注意,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其参加失业保险的年限有关。参保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可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缴费时间满2年不满3年的,可领取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缴费时间满3年不满4年的,可领取9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缴费时间满4年不满5年的,可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6年的,可领取1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缴费时间满6年和6年以上的,每满1年,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时间增加1个月,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据悉,此次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是继2007年提高比例后的又一次调整,结合了自治区经济发展状况,重点考虑了物价上涨、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以及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