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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5月1日施行 交警答记者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4-01  浏览次数:202
核心提示:三是公安部、工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发文要求 : 2011年3月22日,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11]10号)要求省级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质监部门要提请省级人民政府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制定出台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规定,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管理、市场准入、登记管理、路面管理等进行明确规范。
 
       
    3月24日,新疆和田地区民丰县若克雅乡喀塔尔墩村,一位妇女驾着三轮电动车载着自己的孩子和货物回家。在南北疆,以前马路上到处跑的毛驴车快绝迹了,家家户户都用三轮电动车,但这种人货混装的行为很容易引发重大交通事故。(资料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有关专家就《电动车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为什么要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答:是新疆交通安全形势的需要。一是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区各地电动自行车(二轮、三轮)保有量增长迅猛,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有关部门管理不到位,加之这些电动车无牌无证,驾驶者法律意识淡薄,交通安全意识匮乏,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二是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频频发生,据不完全统计,全区每年因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造成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已占到全部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的20%左右,有的地方甚至达到了50%。三是内地许多省、市已相继制定了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超标电动自行车车一律取缔,不得上道路行驶。很多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超标电动自行车”)转向新疆,在我区各地建组装厂,而我区一些地方也把此类企业作为招商引资项目引进新疆,使我区本已严峻的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更加雪上加霜。广大人群众强烈要求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目前,在我区95%以上的电动自行车都不符合国家标准,对这些车辆不能像内地一样采取一律强制报废的简单办法,否则会引起群体性事件,只能采取卡住源头,由各地政府加强政策引导,对已购买使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加强管理,逐步淘汰.所以,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已是形势所迫。

    2、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依据有哪些?

    答:一是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应当依法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第五十八条规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其他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应当经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领取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二是国务院文件要求:国务院2012年7月22日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要求:强化电动自行车安全监管。修订完善电动自行车生产国家强制标准,着力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省级人民政府要制定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办法,质监部门要做好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管理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修订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严格电动自行车生产的行业管理,工商部门要依法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管。对违规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企业,要依法责令整改并严格处罚、公开曝光。公安机关要加强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管理,严格查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加强政策引导,逐步解决在用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问题。

    三是公安部、工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发文要求 : 2011年3月22日,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11]10号)要求省级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质监部门要提请省级人民政府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制定出台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规定,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管理、市场准入、登记管理、路面管理等进行明确规范。

    四是自治区政协、人大提案 。2012年、2013年自治区“两会”期间,自治区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分别提出议案,要求尽快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预防和减少因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3、目前执行的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是什么?

    答:电动自行车的技术参数要求参照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遇有新的国家标准出台,按新标准执行。

    4、什么是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答:是指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2-1999)》,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设计最高时速低于20KM/H,、空车质量小于40千克、具有脚踏骑行装置、外形尺寸等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列入《自治区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按照《道路交通法》中非机动车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5、什么是超标电动自行车?

    答:是指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等超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GB17762-1999),但不符合摩托车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任何一项指标超过,即为超标。)

    6、三轮电动车如何管理?

    答:三轮电动自行车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机动车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临时登记管理。

    7、四轮电动车如何管理?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规定,四轮(包含)以上电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8、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有哪些?

    答:对电动自行车质量问题进行监督管理,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进行质量把关,杜绝企业生产超标电动自行车和存在质量问题的电动自行车流入市场。

    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有哪些?

    答:对电动自行车销售市场进行管理,禁止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家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对群众投诉销售超标电动车的商家进行核查,按规定进行处罚;对群众误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要责令商家立即置换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或者退货。 10、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在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有哪些?答: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的行业管理工作,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编制符合国家标准并准予生产、销售的《自治区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目录应当载明电动自行车的品牌、型号、照片、生产企业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1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车管理办法》什么时间开始正式实施?

    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车管理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12、购买电动自行车要注意什么?

    答:购买电动自行车时要事先了解国家以及自治区关于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规定,事先了解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品牌和型号,购买时查看销售商家的销售资质,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购买超标电动自行车。

    13、2014年5月1日之前已经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怎么办?

    答:2014年5月1日之前已经购买在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所有人,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90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注册登记。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有效期为 5年的临时号牌和临时行驶证。2019年5月1日后,严禁所有超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14、2014年5月1日之后购买了超标电动自行车怎么办?

    答:2014年5月1日之后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不予以办理登记,不允许上道路行驶。购买人可要求销售商退货或更换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如不予退货或更换的,可以拨打当地工商部门投诉电话12315进行投诉。

    15、超标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由哪个部门办理?

    答:超标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由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办理,有业务延伸的地方,可以到指定代办点办理注册登记。

    16、超标电动自行车办理注册登记后的使用年限?

    答:超标电动自行车在办理注册登记后最长可使用至2019年5月1日,期间不用对车辆进行年审,也不可以办理转移登记,未办理注册登记的禁止上道路行驶。

    17、办理超标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超标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需持下列材料:(一)超标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等超标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三)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 18、哪几种情况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不予以办理注册登记?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一)超标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二)超标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三)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被盗抢的。(四)超标电动自行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五)未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的。

    19、办理注册登记时没有发票、合格证怎么办?

    答:购车发票、合格证丢失的,由当地派出所、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书面证明,可办理注册登记。

    20、已经办理注册登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能否转让?

    答:已经办理注册登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得办理转移登记。

    21、已经办理注册登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需不需要年审?

    答:电动自行车办理注册登记后不需要对车辆进行年审。

    22、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携带什么?

    答:驾驶已经办理注册登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时应当按规定悬挂车辆号牌,携带车辆行驶证、车辆保险单以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的学习和准驾证明。

    23、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载人有什么规定?

    答:超标电动自行车后座可以载一名身高1.1米以下的儿童,并使用儿童安全座椅。三轮电动车不得载人。

    24、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载物有什么规定?

    答: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载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准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轮,后端不准超出车身0.30米,载物重量不得超过15千克。三轮电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长度不得超过车厢0.5米,载物重量不能超过100千克。

    25、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当依法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通行,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二)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设置有电动自行车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行驶。未设有电动自行车专用车道的,在机动车道的靠最右侧车道距右侧边缘1.5米内行驶;(三)应当按照道路限速规定行驶,但最高时速不得超过40公里;(四)在道路上横过机动车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推行通过;(五)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正常行驶;(六)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停放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七)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26、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禁止哪些行为?

    答: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禁止下列行为:(一)牵引、攀扶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二)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三)擅自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管理的装置;(四)在禁止、限制通行的道路、时间及区域行驶;(五)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行驶;(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27、对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幅度下限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超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执行。

    28、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和三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处理?

    答: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三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参照机动车事故处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9、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时速限制是如何规定的?

    答: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在限速低于40km/s的道路上行驶时,应当以不高于道路实际限速规定行驶;在限速高于40km/s的道路上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40公里。

    30、 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和三轮电动车应当在什么道路上行驶?

    答: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和三轮电动车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设置有超标电动自行车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行驶;未设有专用车道的,在机动车道的靠最右侧车道距右侧边缘1.5米内行驶;禁止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上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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