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在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试行特别机制和特殊政策的意见》(简称《意见》)出台。
《意见》设7大类34项,涉及到完善两个经济开发区体制机制、加强财税政策、金融政策、土地政策支持、人才集聚和发展政策的支持,同时还加大配套服务力度。
在完善两个经济开发区体制机制方面,《意见》明确规定:两个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作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对两个经济开发区依法行使统一的行政管理权,协调指导自治区有关部门设立在两个经济开发区相关机构的工作;按照“封闭式管理、开放式运营、自主式开发、一站式服务”的运行机制,建设和管理两个经济开发区。
在充分发挥各区管委会主体作用中,自治区人民政府继续向两个经济开发区管理机构简政放权。自治区各部门应当重点围绕投资及项目建设全过程,将所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等管理重心下移。
为了支持两个经济开发区发展,自2014年起,自治区每年为两个经济开发区各安排补助资金5000万元,以支持两个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全额留存两个经济开发区范围内2012年至2021年的地方财政收入(包括地方税收),扶持园区建设和产业发展,由各区管委会制定管理办法自主使用。
《意见》提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金融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意见》有关要求,自治区金融办和一行三局要协助两个经济开发区,加强与“一行三会”的衔接,进一步将各项支持政策落到实处、形成实效。
加强土地政策支持。《意见》规定:试行商业用地弹性出让。两个经济开发区新增商业用地可分别设定10年、20年、30年、40年的出让年限,出让价格按照相应年限通过评估确定。出让年限届满,经出让人认定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土地出让合同履行到位、符合产业导向等条件的,可直接以协议方式续期,续期后的土地使用期限与原来出让年限合计不超过40年。
允许两个经济开发区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或者作为合资、合作的条件。
《意见》加大各类产业扶持资金向两个经济开发区倾斜力度。自治区园区建设、产业发展等各类专项资金,对两个经济开发区予以重点倾斜。鼓励援疆省市引进产业项目落户经济开发区。在经济指标统计、财政收入等方面与其对口受援地、县成果分享。
加大配套服务力度,提高人员往来查验效率。允许外国人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人员凭本人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大陆人员(包括本地居民)持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直接并免费进出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及海关监管区等。
据悉,在《意见》制定过程中,自治区充分借鉴国内经济开发区和各类产业集聚区的建设、管理方面的成功经验,并向上海政协专家顾问团等专家机构进行了咨询,征求方方面面的意见,反复进行了修改。
转自: http://finance.ts.cn/content/2014-03/26/content_947796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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