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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开展工伤预防试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3-21  浏览次数:97
核心提示:目前,新疆还在“筛选”开展工伤预防试点城市期间。试点城市需具备的条件:工伤保险基金已实现地市级统筹;保证待遇支付和储备金留存的前提下有一定结余;经办机构有专门的工伤保险科室和人员;工伤保险工作基础好,管理规范,具备本地区工伤保险完整数据、统计分析手段和能力;从事相关宣传、培训业务的社会、经济组织相对成熟。试点城市首先由各统筹地区根据本地情况及条件提出试点申请,然后再由自治区人社厅根据统筹地区(地市级)人社部门的申请确定。
 

    为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从根本上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新疆从2014年将开展工伤预防试点工作。3月20日,新疆都市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这一消息。

    目前,新疆还在“筛选”开展工伤预防试点城市期间。试点城市需具备的条件:工伤保险基金已实现地市级统筹;保证待遇支付和储备金留存的前提下有一定结余;经办机构有专门的工伤保险科室和人员;工伤保险工作基础好,管理规范,具备本地区工伤保险完整数据、统计分析手段和能力;从事相关宣传、培训业务的社会、经济组织相对成熟。试点城市首先由各统筹地区根据本地情况及条件提出试点申请,然后再由自治区人社厅根据统筹地区(地市级)人社部门的申请确定。

    试点城市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和储备金留存的前提下,用于工伤预防的费用控制在本统筹地区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2%左右。工伤预防费主要用于开展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伤预防项目。在项目确定方面,试点城市人社部门会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发生情况和工伤保险工作需要,确定下一年度工伤预防的具体实施项目。

    自治区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试点城市可通过各类媒体,通过印发宣传画、手册、标语等方式开展工伤预防宣传;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等方式开展工伤预防培训。


转自:http://news.ts.cn/content/2014-03/21/content_946206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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