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王 热搜: 工具  进口食品  鱼小文  新疆商业网  武功  新疆  祝永亮  帽子  136  乌鲁木齐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政策资源 » 正文

乌市调解新消法第一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3-17  浏览次数:215
核心提示:标价10元每公斤的山楂片,消费者付款后发现,商家按每公斤13元收费。15日,首府市民张先生花2.47元购买山楂片得到了商家500元赔偿,这是乌市用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决的第一例投诉。
             标价与收款不符,买2.47元山楂片获赔500元

  15日,张先生在黄河路和田街的一家超市购买山楂片,当时他注意到,原价标注为每公斤13元的山楂片,当日促销价为每公斤10元,选购之后过秤,付款2.47元。

  张先生回家后查看购物小票发现,超市并未按每公斤10元收费,而是按每公斤13元收费,他当时就赶回超市讨要说法。

  超市负责人承认失误,解释称,因为当日促销降价,但付款台信息未及时更新导致差错。在向张先生道歉的同时,超市愿意按10元每公斤重新过秤。

  但超市的解决方式并不能让张先生满意,因为他家住在高新区(新市区),来回奔波费时费力不说,超市连基本的交通费都不愿意承担。协商无果,张先生拨打了沙区工商局七一工商所的投诉电话。

  七一工商所副所长王萌说,接到投诉后,她和另外一名工作人员赶到超市协调,经了解情况,确定了张先生投诉的真实性。

  超市方的做法存在欺诈消费,按原消法应该是退一赔一,也就是退2.47元,再赔偿2.47元,而按今年3月15日实施的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退一赔三,如果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赔偿。

  当日,经七一工商所协调,超市给予张先生500元赔偿。

  张先生说,他对实施的新消法并不了解,原本以为经过工商部门协调,可以得到相应补偿,但没想到新消法会如此给力。

转自:http://www.urumqi.gov.cn/znsx/jdxw/bmdt/175289.htm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网站顾问 | 会员服务 | 版权声明 | 服务条款 | 联系方式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新ICP备150038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