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张先生在黄河路和田街的一家超市购买山楂片,当时他注意到,原价标注为每公斤13元的山楂片,当日促销价为每公斤10元,选购之后过秤,付款2.47元。
张先生回家后查看购物小票发现,超市并未按每公斤10元收费,而是按每公斤13元收费,他当时就赶回超市讨要说法。
超市负责人承认失误,解释称,因为当日促销降价,但付款台信息未及时更新导致差错。在向张先生道歉的同时,超市愿意按10元每公斤重新过秤。
但超市的解决方式并不能让张先生满意,因为他家住在高新区(新市区),来回奔波费时费力不说,超市连基本的交通费都不愿意承担。协商无果,张先生拨打了沙区工商局七一工商所的投诉电话。
七一工商所副所长王萌说,接到投诉后,她和另外一名工作人员赶到超市协调,经了解情况,确定了张先生投诉的真实性。
超市方的做法存在欺诈消费,按原消法应该是退一赔一,也就是退2.47元,再赔偿2.47元,而按今年3月15日实施的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退一赔三,如果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赔偿。
当日,经七一工商所协调,超市给予张先生500元赔偿。
张先生说,他对实施的新消法并不了解,原本以为经过工商部门协调,可以得到相应补偿,但没想到新消法会如此给力。
转自:http://www.urumqi.gov.cn/znsx/jdxw/bmdt/17528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