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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查处违建地方性法规将出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3-04  浏览次数:78
核心提示:《规定草案》中除对违建的查处部门责任划分,明确违建者责任外,还对承揽违法建筑的项目设计、施工或监理作业的单位也划分了责任,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召开

 (记者 史漓莎)昨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乌鲁木齐市查处违法建筑规定(草案)》(以下简称 《规定草案》)。

  这部即将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将使查处违法建筑有法可依,其中明确界定违法建筑的概念: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超过规划许可年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均为违法建筑。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违法建筑日益成为城乡规划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因此需将2010年底实施的《乌鲁木齐拆除违法建筑办法》(市政府令第105号)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明确管理制度,完善违法建筑处置程序,遏制新的违法建筑产生。

  市城管委(行政执法局)主任王晓鹏说,城市在扩容发展,违建问题也紧随其后,制定操作性强、有地方特色的地方性法规十分迫切。

  经过研究和借鉴浙江、海南、上海、长沙、广州、兰州等省市在查处违建方面的先进经验,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论证会等形式多次征求各区县、17个市属部门和多名专家意见,形成该《规定草案》并提交审议。

  《规定草案》中除对违建的查处部门责任划分,明确违建者责任外,还对承揽违法建筑的项目设计、施工或监理作业的单位也划分了责任,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当日,会议还审议通过了《乌鲁木齐市消防安全管理条例》,建筑物地上八层以上(含八层)禁止新设公开娱乐场所。

  无物业管理或业主自行管理的小区,社区(村)委员会应与业主、使用人签订防火协议,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阿不都热依木·阿不力孜主持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隋吉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阿尔肯·艾比布拉、童兆玲、马雪峰、木合买提·巴巴胡麻尔出席会议。

转自:http://www.urumqi.gov.cn/znsx/jdxw/jrsf/17428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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