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自治州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后,紧接着建章立制,依“法”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过程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对违反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视不同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定点资格等处理。
这个实施细则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存在收费与医疗文件记录不符,医务人员搭车配药或故意多收医疗费用,以及拒绝为参保人员提供费用明细清单等情形,将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整改。存在违规收费,推诿拒收可在本院住院治疗病人,以及通过不正当药品促销手段获取医保药品回扣被查实等情形的,予以严重警告,没收当月预留保证金,暂停医保定点资格3个月,并限期整改。涉嫌涂改伪造门诊或住院病历、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结付等行为的,经人社部门查实后,取消其定点资格,没收其预留保证金。同时,被取消定点资格的医院不得再申请参加定点医院招标,被取消定点资格不满3年的定点医疗门诊(诊所)不得再申请定点资格。
这个实施细则还规定,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出具虚假医疗收费票据、处方、伪造医疗文书及套取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经查属实的,由州人社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协议约定扣回预留保证金。其中,套取医保金数额累计1万元以下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违规资金,扣回预留保证金,限期整改6个月,整改期间暂停网络运行和费用结算;套取医保金数额累计达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违规资金,扣回预留保证金,州人社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不得再重新申请定点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转自:http://www.cj.gov.cn/cjyws/zwyw/11074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