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形势,推进我市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2013年,我市紧紧围绕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新政发【2012】87号)精神,结合养老服务业实际,于近日出台《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印发全市执行。《暂行办法》在现行政策的基础上,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新民发【2012】87号)核心内容、相关优惠政策等,确定了“十二五”时期全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扶持措施、监督管理和保障措施,并制定了具体的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等,大力促进乌鲁木齐市养老服务业发展。
《暂行办法》指出,要积极构建“9073”养老服务模式,开放社会养老服务市场,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补助贴息等多种模式,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兴办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参与社会养老服务,逐步形成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形式多样、功能完善、基本满足老年人需求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实现2015年末“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机构床位书30张”的发展目标。
《暂行办法》明确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系列优惠政策和扶持政策。一是把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小区按照每千名老人30张床位的标准配建养老机构。二是完善养老机构优惠政策。新的优惠政策覆盖项目用地、规划立项、资质审批、税收规费及有关公用收费(包括税收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水、电、气、供热、电信、有线电视、城市生活垃圾费、物业管理费、贴息补助等11项内容)、培训用工、风险防范、医疗卫生、社会捐赠、政府资助等九大方面。将养老服务机构设施用地纳入年度供地计划,并优先保障,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设施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设施用地制定优惠政策,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养老机构享受有关税费优惠、用电、用水、用气、供暖、金融扶持等优惠政策;支持养老服务机构与周边医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合作,促进养医结合,实现资源共享;将养老护理员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并享受相关培训补贴政策和社会保险补贴。三是大幅度提高政府资助标准。养老机构可享受包括一次性开办补贴、新增床位补贴运营补贴、特困供养补贴等政府补贴,补贴经费纳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一次性开办补贴从原每张床位补贴300元提高到5000元、3000元;运营补贴由机构内原每名老人每月补贴4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补贴120元;对安置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的民办养老机构,经民政部门确认身份后,将其生活补助转入机构,并按照护理等级由原每人每月补贴50元、70元、100元提高至300元、400元、600元不等的政府购买机构养老服务补贴。四是扶持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拓展居家养老服务范围和标准。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日间照料中心(托老站),根据核定的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一次性建设补贴。扩大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范围至特困老人、低收入老人、特殊贡献老人及百岁老人,无偿服务对象、低偿服务对象补贴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200元、100元提高至300元、150元标准等。
《暂行办法》的出台,体现了乌鲁木齐市委、市政府对我市养老服务事业的高度重视,体现了乌鲁木齐市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进一步完善,为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将极大地促进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符合乌鲁木齐市实际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形成。
转自:http://www.urumqi.gov.cn/znsx/jdxw/bmdt/171099.htm